貴州省民政廳近日出臺了加強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明確,成立社區社會團體,應有20個以上的會員或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30個)、有規範的名稱、在社區內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活動場所、有20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成立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有規範的名稱、3000元以上的開辦資金,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在社區內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活動場所。社區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由縣(市、區)的相關部門擔任,也可委託所屬鄉鎮政府或作為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事處擔任。社區社會團體不執行籌備期,條件成熟可直接申請成立登記。對於尚未達到登記條件,但正常開展活動且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社區民間組織,由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鄉鎮)核準備案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備案。經備案的社區民間組織待發展完善符合登記條件後,再向民政部門正式申請登記。
《意見》明確,社區民間組織的成員必須是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活動範圍原則上只限于本社區(社區間交流、比賽活動除外),活動內容和方式必須是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