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江蘇省進城務工農民也能和城裏人一樣,失去工作後領取失業保險金了。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5月8日出臺的失業保險新政策明確指出,對在城鎮單位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
按照國務院和勞動保障部有關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的要求,江蘇省提出,從今年7月1日起,對本省農村勞動者在城鎮單位就業的,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按使用的城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勞動者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後,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勞動者失業後和城鎮勞動者一樣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前單位為農村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失業保險待遇分段計算。未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前,失業保險待遇按蘇政發(1999)107號文件規定的應享受標準和期限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不超過24個月.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失業後,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費按月領取,由其自主選擇在參保地或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係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同時應通知失業的農村勞動者憑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單和失業保險待遇經費劃轉憑證,到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金。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代為發放失業保險待遇,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需劃轉的失業保險金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
新政策明確,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製度,按國家和省規定確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並建立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其是否積極尋找工作、接受培訓緊密挂鉤的制度。
在實施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同時,我省還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試點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除了用於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支出、再就業支出外,還可用於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享受這些補貼和貼息的對象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試點時間暫定3年,即從今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