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對辦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對復查機關作出的復查意見不服,可向屬地相關部門要求舉行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前山東省出臺信訪事項聽證辦法(試行),對信訪事項聽證的範圍、程序等作出了明確安排,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規定,信訪人提出聽證申請後,由信訪事項承辦機關確定是否舉行聽證,並要在聽證會前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訪人送達《信訪事項聽證通知書》,告知信訪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供選擇的聽證員名單及信訪人需要準備的相關書面材料。信訪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一般情況下,信訪人需親自參加聽證,特殊情況的,也可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或與其代理人同時參加聽證。表達多人意願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的,應選派代表參加聽證,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5人。聽證員人數一般應是5人以上的單數,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在聽證中形成的聽證筆錄和聽證結論,將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辦理、復查、復核結論的主要依據。復核機關舉行聽證後,形成的復核意見為終結處理意見。(記者 武宗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