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産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基金字[2006]9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資産支持證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産支持證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産支持證券,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信貸資産支持證券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企業資産支持證券類品種。
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産支持證券必須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本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以及資産支持證券的風險特徵,確定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是否投資資産支持證券以及投資的具體品種和規模。
四、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資産支持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流程,並制訂相應的投資審批程序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公司對資産支持證券的風險管理納入其總體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基金管理人擬投資資産支持證券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將資産支持證券的投資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七、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産支持證券規模的10%。
八、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産凈值的10%。
九、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産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十、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産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産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十一、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産支持證券不符合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十二、貨幣市場基金可投資于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資産支持證券。債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類別的基金投資于資産支持證券的期限,依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浮動利率資産支持證券的剩餘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十三、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産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資産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於AAA級的信用級別。其他類別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資産支持證券,根據基金合同制訂相應的證券信用級別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訂明相應的證券信用級別限制,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産支持證券。
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資産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十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産支持證券應當按照公允原則進行估值,其中貨幣市場基金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別基金可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
十五、中國證監會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可召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資産支持證券估值小組,確定資産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剩餘期限和久期計算方法等事項,或者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資産支持證券進行報價。在成立估值小組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對資産支持證券報價之前,基金管理人擬投資資産支持證券的,應當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定資産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十六、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産支持證券的情況,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十七、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半年報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産支持證券總額、資産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凈資産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産支持證券明細。
十八、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産支持證券總額、資産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凈資産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凈資産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産支持證券明細。
十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