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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徵地補償辦法 對補償費使用管理作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2日   來源:新華網海南頻道

    海南日報訊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臺了《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今後,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將嚴格管理,隨意截留、挪用及貪污徵地補償費者將受到處分。

    安置補償費不得挪作他用

    據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耕地保護處處長王業橋介紹,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辦法》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不得支付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另外,安置補助費須專用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安置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統一安置的,應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其社會保障費用。

    徵地補償費須提前預存

    為有效預防拖欠徵地補償費行為,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利益受損,《辦法》明確要求建立徵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徵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徵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戶,專項用於徵地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材料時,須附有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並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徵(用)地單位認可的預存徵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不得用地

    申請徵地經批准後,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按該方案及《徵地補償協議書》規定的補償標準,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徵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按規定期限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對拖欠徵地補償費的,市、縣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暫緩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並暫停受理該市、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申請。

    徵地補償費不得出借和私分

    《辦法》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作了嚴格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應專款專用,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産業及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嚴禁將土地補償費出借、私分以及挪用於與發展生産、集體公益事業無關的非生産性開支。擅自將徵地補償費出借他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負責賠償,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記者侯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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