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在藥品廣告中使用規範的藥品名稱,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對廣告中使用藥品名稱進行規範:藥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必須同時出現藥品通用名稱;藥品廣告中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得以産品註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經批准的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註冊商標除外);在藥品廣告中宣傳註冊商標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通用名稱;藥品商品名稱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藥品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2;産品文字型註冊商標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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