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記者從山西省檢察院獲悉,在山西省部署開展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行動中,山西省檢察機關將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行為。
儘管普遍存在於各個行業,但商業賄賂大多數作為一種“潛規則”,長期游離于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根據山西省實際情況,山西省檢察院決定,將查辦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特別是國家公務員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索取和收受商業賄賂的犯罪案件作為專項治理的工作重點。
目前,山西省各級檢察機關已集中力量,著重查處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對那些涉案金額大、嫌疑人職務高、涉案範圍廣、涉案人員多、社會影響惡劣的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和窩案串案等將給予嚴查。同時,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大肆賄賂、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也將依法嚴懲。(記者左燕東 通訊員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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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業賄賂,是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採取各種手段賬外暗中給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