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
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營業稅稅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徵收營業稅。
(二)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徵營業稅。
(三)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執行銷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調整後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後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三、 各省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部門配合,積極參與本地區房地産市場分析監測工作,密切關注營業稅稅收政策調整後的政策執行效果,加強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房地産市場産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