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信訪條例》30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法規四個方面在合乎國家大法的前提下,具有鮮明的“江蘇特點”,即:維護信訪秩序;突出信訪人合法權益保護;規範信訪工作行為,暢通信訪渠道;強化國家機關責任。
亮點一:信訪人的權利明晰。根據委員們的建議,信訪人的權利有了明確內容: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服務;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向受理和辦理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及結果,並得到答覆;依法提出復查、復核或者舉行聽證的申請。
亮點二:各地可設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條例明確了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信訪受理範圍和渠道。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將我省一些地方的優秀經驗加以吸收,上升為法規條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建立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方便信訪人員提出信訪事項。
亮點三:不得將信訪人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在法規審議過程中,委員提出,有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隨便轉給被檢舉揭發人,造成很壞的影響。法規吸納這個意見,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亮點四:重大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條例細化了聽證辦法,規定,對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信訪人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出席聽證會,陳述意見,出示證據。
亮點五: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細化。條例原來僅有一條內容規定國家機關的法律責任,審議中,委員們認為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為了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目前的條例將法律責任擴充到四條,分四種情形,分別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法定職權的法律責任,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的違法責任,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的法律責任,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瞞報謊報信訪事項、打擊報復信訪人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從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通過的舊《江蘇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