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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等印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6日   來源:建設部網站

關於印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科技廳(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科技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科技局:

    為推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進步,明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各地開展污水再生利用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保護,積極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建設部、科學技術部聯合製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執行。

    各地建設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強再生水利用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轉化工作。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將意見反饋給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和科學技術部社會發展科技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

二○○六年四月

1 總則

    1.1 為明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和工程實踐,促進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城市污水經過凈化處理,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和水量要求,並用於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工業和農業等用水的全過程。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包括建築中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和管理。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與水源保護、城市節約用水、水環境改善、景觀與生態環境建設等結合,綜合考慮地理位置、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現有污水處理設施和水質特性等因素。

    1.5 國家鼓勵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推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應用研究、技術設備集成和工程示範。

2 目標與原則

    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總體目標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資源、削減水污染負荷、節約用水、促進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2 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達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1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達到5%~10%;2015年北方地區缺水城市達到20%~2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達到10%~15%,其他地區城市也應開展此項工作,並逐年提高利用率。

    2.3 資源型缺水城市應積極實施以增加水源為主要目標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質型缺水城市應積極實施以削減水污染負荷、提高城市水體水質功能為主要目標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2.4 城市景觀環境用水要優先利用再生水;工業用水和城市雜用水要積極利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範圍之外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建住宅小區或公共建築,提倡綜合規劃小區再生水系統及合理採用建築中水;農業用水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二級出水。

    2.5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積極制定管理法規和鼓勵性政策,切實有效地推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施的建設與運營,並建立有效監控監管體系。

3 再生水利用規劃

    3.1 國家和地方在制定全國性、流域性、區域性水污染防治規劃與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劃時,應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規劃。

    3.2 城市總體規劃在確定供水、排水、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發展目標及市政基礎設施總體佈局時,應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發展目標及佈局;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中,應包含再生水管線。

    3.3 城市供水和排水專項規劃中應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規劃,根據再生水水源、潛在用戶地理分佈、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規模、用水途徑、佈局及建設方式;缺水城市應積極組織編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專項規劃。

    3.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規劃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優水優用、分質供水,注重實效、就近利用的指導原則,積極穩妥地發展再生水用戶、擴大再生水應用範圍。

    3.5 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

    3.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統,包括集中型系統、就地(小區)型系統和建築中水系統,應因地制宜,靈活應用。

    3.6.1 集中型系統通常以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污水為水源,集中處理,再生水通過輸配管網輸送到不同的用水場所或用戶管網。

    3.6.2 就地(小區)型系統是在相對獨立或較為分散的居住小區、開發區、度假區或其他公共設施組團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污水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3.6.3 建築中水系統是在具有一定規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築或建築群中,通過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優質雜排水,就地進行再生處理和利用。

    3.7 鼓勵不同類型再生水系統的綜合應用,優化和保障再生水的生産、輸配和供給。

    3.7.1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鄰近區域,用水量大或水質要求相近的用水,可以採用集中型再生水系統,如景觀環境用水、工業用水及城市雜用。

    3.7.2 遠離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區域,或者用戶分散、用水量小、水質要求存在明顯差異的用水,可選用就地(小區)型再生水系統。

    3.7.3 城市公共建築、住宅小區、自備供水區、旅遊景點、度假村、車站等相對獨立的區域,可選用就地(小區)型再生水系統或建築中水系統。

    3.8 再生水管網應與污水再生處理設施同步規劃,優化管網配置,縮短供水距離。

4 再生水設施建設

    4.1 再生水水質

    4.1.1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水質標準,滿足再生水用戶提出的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特定水質要求。

    4.1.2 再生水的水質要求由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組成。

    基本控制項目表達再生水的衛生安全等級與綜合性水質要求,包括糞大腸菌群、濁度、SS、BOD5、COD、pH值、感官性狀指標等。

    選擇控制項目表達某一用水途徑的特定水質要求,包括影響用水功能與用水環境質量的各種化學指標和物理指標。

    4.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般由再生水水源工程、再生水處理工程、再生水輸配管網和用水設施(場所)組成。

    4.3 再生水水源工程

    4.3.1 再生水水源工程為收集、輸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統及其輔助設施,再生水水源工程的設計應保證水源的水質水量滿足再生水生産與供給的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4.3.2 排入城市污水收集與再生處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預處理、水質控制和保障計劃。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不允許排入或作為再生水水源。

    4.4 再生水處理工程

    4.4.1 再生水處理工程包括污水二級(或二級強化)處理設施、深度處理設施、消毒處理設施的不同組合與技術設備的集成。

    4.4.2 污水二級或二級強化處理是再生水生産的基礎,工藝單元的選取要同時考慮處理出水的達標排放和再生水生産對水質凈化程度的要求,並與後續深度處理工藝銜接配套。

    4.4.3 污水二級或二級強化處理應確保有機物(COD、BOD5)和懸浮固體的去除程度,並降低處理水的氮、磷營養物濃度。

    4.4.4 深度處理是再生水處理工程的主體單元,可採用濾料過濾或膜過濾工藝,一般需要設置混凝、沉澱前處理單元。對再生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選擇反滲透、離子交換、活性炭吸附、高級氧化等單元作為輔助手段,由再生水用戶自行建設再生水處理單元。

    4.4.5 消毒是再生水處理的必備單元,可採用氯化消毒、紫外消毒、臭氧消毒等方法。

    4.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應按再生水利用規劃分步實施,編制和實施《城市再生水廠施工及驗收規範》及《城市再生水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再生水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

5 再生水設施運營與監管

    5.1 城市政府應明確監管部門,對再生水設施的綜合運營狀況進行監管,以保證再生水設施的穩定運營和服務質量。

    5.2 監管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再生水水質進行監測,確保再生水水質合格,監測費用列入監管部門監管成本,由本級財政列支。有條件的地區應考慮使用在線水質監測方法進行輔助監督。

    5.3 再生水供水單位應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與再生水用戶,就再生水供給的水質、水量、水壓及其穩定性、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理和損失賠償責任、再生水的計量、收費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的約定。

    5.4 再生水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及經過培訓的操作人員,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成本核算、內部質量控制等制度。

    5.5 城市污水再生處理過程中産生的污泥和其他排放物應得到妥善處理與處置,具備條件的可與城市污水處理過程産生的污泥合併處理。

    5.6 季節性用水變化等原因造成再生水設施部分閒置時,應對設施及設備進行妥善管理及維護,以保證使用功能。

    5.7 再生水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改善衛生環境,確保職工安全。

6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6.1 再生水生産設施應設置多個系列或備用單元,確保整體工藝流程的連續生産不受維護、維修或意外故障的影響。

    6.2 再生水生産設施的設備佈置、單元構築物和工藝管線設計應考慮操作維護的簡便和運行調整的靈活性,以保障再生水的水質和水量。

    6.3 再生水生産工藝流程的各個單元工藝均應設置報警裝置。

    6.4 再生水生産設施及輸配管道上應有明顯的標識,使用再生水的區域及用水點都應設置醒目的警示牌。

    6.5 再生水和飲用水管道之間不允許出現交叉連接。

    6.6 再生水生産和使用過程應確保公眾和操作人員的衛生健康,消除病原體污染和傳播的可能性。

7 再生水利用的技術創新

    7.1 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綜合研究,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再生水利用技術和産品,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為促進再生水利用提供全面支撐。

    7.2 國家和地方應加大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技投入,支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工程示範和産業化。

    7.3 重點發展以膜技術和其它高效分離技術為核心單元的城市污水再生處理技術和成套化設備,推廣應用先進適用、高效低耗、集成度高的工藝技術,淘汰落後的技術和設備。

    7.4 鼓勵發展適合居住小區或工業區污水就近再生利用的集成技術和組合技術,重點發展技術密集度高、可靠性好、環境影響小的集成技術及成套設備。

    7.5 研究和開發再生水各種用水途徑的水質監測技術、用水技術和安全性評價技術。

    7.6 國家、部門和地方加強再生水利用的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建立再生水利用的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並通過各類科技計劃,對污水再生利用的技術研究和應用示範給予重點支持。

8 再生水利用保障措施

    8.1 加強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地方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研究制定促進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與運營的相關法規,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多元化投資體制,推進市場化運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進再生水利用的發展。

    8.2 國家及地方應積極組織再生水水質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既要保障再生水的安全,也要體現標準實施的技術可行和經濟合理。

    8.3 各地要逐步建立合理的水價體系和用水結構,引導用水單位積極利用再生水,同時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定價以成本補償及微利為基本原則,工業和非公益用水允許適度盈利。

    8.4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投資再生水利用項目,特別是引導金融機構對重點再生水利用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對一些重大項目,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給予資金補助支持或貼息、免息、減息等優惠政策。

    8.5 國家鼓勵發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産業。再生水生産和利用企業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對開發、研製、生産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再生水利用技術、設備目錄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性優惠支持,再生水生産和運營企業在初期運營虧損時可給予適當的運營資金補償。

    8.6 加強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污水再生利用技術諮詢、技術交流與推廣,加強水質監測與信息發佈等工作,確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8.7 開展再生水利用宣傳教育活動。採用多種形式,開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普宣傳和示範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再生水利用技術推廣應用。

    附錄:術語解釋

  城市污水:係指已經排入或計劃接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其中包含生活污水、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入流雨水和入滲地下水。

  城市污水再生處理:係指城市污水按照一定的水質標準或水質要求、採取相應的技術方法進行凈化處理並使其恢復特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的過程,主要包含水質的再生、水量的回收和病原體的有效控制。城市污水再生處理技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二級處理、二級強化處理、三級處理(深度處理)和消毒處理。

  再生水:經過城市污水再生處理系統充分可靠的凈化處理、滿足特定用水途徑的水質標準或水質要求的凈化處理水。

  再生水直接利用:本技術政策中指城市景觀用水、城市雜用水和工業用水等用水途徑,不包括生態環境用水等用水途徑。

  二級處理:在一級處理的基礎上,採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或其他等效處理方法,高效去除城市污水中懸浮性和溶解性有機物為主要目的污水處理過程。

  二級強化處理:為了從城市污水中去除能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磷、氮營養物,通過生物法、物化法,在二級處理功能基礎上顯著強化磷、氮去除能力的污水處理過程。

  深度處理:在二級處理或二級強化處理基礎上,採用化學混凝、沉澱、過濾等物理化學處理方法進一步強化懸浮固體、膠體、病原體和某些無機物去除的凈化處理過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沉澱、過濾工藝構成的傳統三級處理流程、採用膜技術(微濾、反滲透)的改進流程、以及其他高效分離處理流程。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統:集中型、就地(小區)型和建築中水系統簡示如下:

  (1)集中型系統

  

  (2)就地(就近、小區、分散)型系統

  

  (3)建築中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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