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吳定富主席主持召開保監會主席辦公會,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草案)和《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會議指出,即將出臺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是保險業第一個規範健康保險的部門規章,確立了我國健康保險經營的基本制度,對健康保險的經營條件、産品、銷售、精算和再保險等方面做出系統規範,將有力推動健康保險的健康、持續、快速和專業化發展,提高我國健康保險經營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程度。《辦法》對於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範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會議認為,《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草案)對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條件、人員範圍、日常管理、退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用人觀,以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作為修改工作的基礎;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高管人員的實踐工作能力,為保險行業廣納人才、加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依法行政,樹立動態監管的理念,通過對高管人員在任職中的行為監管,降低經營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會議指出,加強對代表機構的管理,對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有重要作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將完善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的準入制度,明確代表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外國保險機構的影響,督促外國保險機構對代表機構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