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關於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施方案(代擬稿)》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環辦函〔2006〕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
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積極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精神的重要內容,需要各有關部門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努力。我局擬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積極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施方案,報請國務院審查批准後印發。
現將我局起草的《關於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施方案(代擬稿)》(徵求意見稿)印發你們,請於7月4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我局。
聯絡人: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楊凱
聯絡電話:010-6655624666556242
傳真:010-66556244
電子郵箱:csc@sepa.gov.cn yangkai5183@163.com
附件:《關於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施方案(代擬稿)》(徵求意見稿)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關於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施方案(代擬稿)
(徵求意見稿)
一、背景
我國人口多、資源少、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經濟不平衡,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進程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境壓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沙漠化、草原退化嚴重,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為了實現黨中央提出的新世紀新階段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戰略目標,必須加快實現三個轉變(即: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並重;從環境保護滯後於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必須積極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是對內和諧發展、對外和平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重要載體
多年來,國家環保總局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已經開展了大量試點示範工作:創建了61個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32家國家環境友好企業、79個全國環境優美鄉鎮、528個生態示範區、17個各種類型的國家級生態工業示範園區、488所國家級“綠色學校”和2300余個省市級“綠色社區”,為探索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了具體實踐基礎。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指導,進一步明確總體目標、階段目標、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引導全社會,積極行動,共同參與,有計劃、有步驟、全方位地加快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及階段目標
總體目標:以環境承載力為基礎,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核心,以人與自然和諧為目標,以綠色科技為動力,倡導環境文化和生態文明,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
環境友好型社會由環境友好型技術、環境友好型産品、環境友好型企業、環境友好型産業、環境友好型學校、環境友好型社區、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生態市(縣)等組成,主要包括:有利於環境的生産和消費方式;無污染或低污染的技術、工藝和産品;對環境和人體健康不利影響最小化的各種開發建設活動;符合環境容量約束條件的生産力佈局;高效率、低污染的産業結構;持續發展的生態産業;人人關愛環境的社會風尚和文化氛圍。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可分階段循序漸進地推進。
初級階段(2005年-2010年):控制環境污染和建立推廣環境友好理念階段。重點是按照《決定》的總體布署,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樹立環境友好理念,促進發展模式的轉變和區域結構的優化,開展環境友好試點示範,為環境友好型社會奠定基礎;
中級階段(2010年-2015年):實施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重點任務階段。重點在全社會各行業、各領域、各部門全面推行環境友好的各項措施,以點帶面,促進不同區域環境友好社會的平衡發展;
高級階段(2015年-2020年):在全社會基本形成環境友好的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和基本環境、經濟制度,初步實現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目標,與黨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相銜接。
三、重點行動領域及主要任務
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全社會的一項共同行動,涉及到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各單位和個人,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各級政府要發揮領導和引導作用,採取有力措施,在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同時,鼓勵、倡導、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樹立科學發展觀,建立環境友好的發展模式和消費模式、構建環境友好法律和政策體系、完善環境友好環境管理體系、營造環境友好氛圍等四大領域採取行動,加快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一)建立環境友好的發展模式
行動目標:實現經濟發展速度、質量、效益與資源承載力和環境容量協調統一,形成符合環境友好要求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格局;形成生産、分配、流通、消費等環節主動選擇低消耗、低污染和高效益的環境友好發展方式。主要任務:
1、開展資源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的研究,將環境容量作為區域佈局的重要依據,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的原則,劃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區域,控制不合理的開發活動。
2、以環境保護為市場準入的重要條件,建立起環境準入和淘汰制度。停止國家明令淘汰産品、嚴重污染環境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嚴格控制對採用落後工藝技術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實施污染物排放強度行業準入制度,促進環境友好型生産技術和工藝的研發。推廣實施環境標誌認證制度,促進綠色採購和消費;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體系,促進資源再生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各行各業節約資源、降低污染排放,減輕環境危害。
3、建立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編制鋼鐵、有色、煤炭、石油、電力、化工、建材、造紙、食品、電子電器等重點行業的發展循環經濟指南。制定建材、冶金、有色金屬、電力、輕工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的環境準入標準,強化新建項目環境準入管理,控制新增污染。
4、大力推動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産業體系。對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企業強制實行清潔生産審計,並在大型企業集團開展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活動。對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或新建工業區進行生態化改造和建設,推進生態工業園、ISO14000國家示範區、環境友好企業等建設。進一步開展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的國家示範,選擇典型省和城市,進行循環經濟省、市的試點建設。總結試點和示範經驗,提出城市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確立重點行業、生態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在建立環境友好型生態産業鏈中的地位和作用。
5、在生産、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杜絕資源浪費現象,奉行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消耗,促進廢棄物再生、循環利用,並確保廢棄物最終實現無害化處置。
6、發揮科學技術作用,集中力量研究開發各類行業所需要的環境友好型技術,提高資源生産效率和效益,實現污染物低排放目標。支持重點行業加快污染治理,推廣運用環境友好型新技術和設備,淘汰高耗能、重污染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重點組織開發和應用礦産資源綜合利用、節約和替代技術、廢物綜合利用技術、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零排放”等技術,加快環境友好型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7、開展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的研究,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核算體系,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和評估體系。
8、實行綠色採購制度,在政府層面倡導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消費方式,拓寬環境友好型産品的消費途徑,引導和促進全社會環境友好消費觀念和體系的建立。
9、大力倡導和推行適度消費、公平消費和綠色消費,反對和限制浪費性和環境不友好的消費。通過環境友好的消費選擇,促進生産領域向環境友好型生産方式轉變,促使企業致力於清潔技術的應用、開展環境友好型産品的設計和生産。通過生産技術與工藝的改進,不斷降低環境友好産品(環境標誌産品)的成本,形成環境友好産品(環境標誌産品)生産與消費的良性互動,建立環境友好的可持續消費體系。
10、 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增強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和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引導企業生産行為和公眾消費行為向著環境友好的方向發展。
11、建立健全標準化、現代化的環保産業體系。積極發展環保裝備製造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污染治理和環保産業發展,培育一批有實力、有競爭力的環保企業和企業集團,促進環保産業成為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新興支柱産業。
(二)建立環境友好的法律和政策體系
行動目標: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完善,環境友好技術先進規範,財政、稅收、金融和價格等政策與環境友好原則相協調,基本改變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價格機制。主要任務:
1、在立法體系建設方面,將“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理念納入《環境保護法》,儘快修訂《環境保護法》,並制定或修訂其他專項環保法,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根本上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各地方根據本地情況,在地方法規等行政規章中應融入環境友好的理念。
2、制定和修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以及水、大氣、噪聲污染防治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突出環境友好的針對性,切實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
3、編制實施環境友好的政策指南,推動有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劃、管理規定以及開展的重點工作中,要求充分體現環境友好的內容。對現有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政府文件中“不利於環境友好”的條款,進行重新修訂。
4、制定出臺有利於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和政府採購等政策,進一步規範環境友好行為。通過優惠的政策鼓勵新能源和環境友好型技術的開發,促進傳統經濟體系的改造。推進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化的環境友好型社會投融資機制的形成。
5、制定合理的環境資源價格,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在不同開發區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之間建立平衡,重點支持資源輸出地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建設和保護。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排污費標準和收繳方式。建立環境容量有償使用和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度,建立綠色資源環境價格體系。結合稅制改革,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實行排污交易。
6、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實行區域生態補償政策,解決流域下游對上遊、開發區域對保護區域、受益地區對受損地區的利益補償。同時,上遊對下游造成污染損害的要進行賠付補償。
7、建立健全有利於環保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和土地等政策。對環境友好的産業和産品實行稅收優惠,對環境不友好的生産方式和産品加大稅收徵收力度。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脫硫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優先上網和提高電價等優惠政策。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支持環境友好型産品的出口。對通過境外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8、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運用市場機制促進環境保護。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建立能夠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價格和收費機制,全面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的收費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要建立穩定規範的財政資金渠道,用於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和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保障污水、垃圾處理正常穩定地運營。對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政策優惠。
9、國家和地方財政用於環保工作經費得到保障。支持環境科技、規劃、政策、監測、監察、統計、信息、標準、評估、宣教、檔案等的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友好的管理體系
行動目標:建立與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相結合的環境與經濟綜合決策的機制;形成健全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建立先進的預警監測體系和完備的監督執法體系。主要任務:
1、加強戰略環評的研究,完善規劃環評的運行機制,提高規劃環評的法律效力,推動戰略環評制度的建設進程,對重大發展戰略要建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監督力度。各地方政府、各部門,嚴格執行現行環保法律法規,重點查處違反國家産業政策的污染項目,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三同時”、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非法轉移或傾倒危險廢物及廢棄化學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採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
3、通過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環保績效評估和考核,促進各級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推動各級組織部門把環保指標納入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強化其地位和作用,全面評估與考核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在促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上取得的成效。開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能力的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認識水平。
4、建立完備的監督執法體系。國家賦予環保部門參與綜合決策和有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職責和能力。加強環境管理和環保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國家要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協調處理跨省域的環境問題。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和整體性。
5、建設國家及地方環境事故應急系統。加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建成國家環境突發事故應急監測網絡及指揮中心,各地要相應建立環境應急指揮分中心。國家、省、市分別配備水、氣環境突發事故應急監測車及儀器設備,重點海港、內河港口地區配備應急監測船。
6、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切實提高為環境管理服務的能力。環境監測要做到反應迅速、高效運轉,既能及時監測並報告全國環境狀況,説明污染源現狀,又能準確預警和監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確保環境突發事件的及時、有效和科學應對。
7、建設並完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成國家空氣環境質量監測網、酸沉降監測網、沙塵暴環境監測網、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海域水質監測網、核與輻射環境監測網和生態遙感觀測及地面系統。各地應逐步完善本轄區環境質量監測體系。
8、提高污染源監測能力,加快重點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的建設,進一步提高環境監測信息處理能力和水平。通過在線監測和信息處理能力的提高,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管。
9、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化制度建設。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發佈環境質量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公佈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並完善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地區和行業環境績效發佈制度,發佈各地區和行業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公佈各地環保目標完成情況向社會公佈。開展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和環境信息公告。
(四)營造環境友好的社會氛圍
行動目標:形成人人關愛環境的社會風尚,建立良性的互動機制,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
1、開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戰略性和政策性的理論研究,為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2、加強環境友好方面知識的幹部培訓,引導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環境友好的生産與消費的意識。
3、制定出臺環境友好型社會指標體系。參照有關國際標準,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指標體系,引導全社會在生産、生活和消費等領域倡導和推進環境友好,選擇2-3個城市(城區)進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指標體系試點,以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友好型發展的路子。在試點地區召開現場會,在全國範圍內交流、推廣試點城市的成功經驗。
4、編制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規劃,明確社會各領域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職責、行為準則、工作目標要求和政策措施等。
5、充分發揮各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開展各種形式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進入社會輿論的主流,形成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濃厚輿論氛圍,樹立崇尚環境友好的倫理價值觀念。如組織中央和各級新聞媒體,聯合互動,開展以“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主題的中華環保世紀行宣傳活動;在中央電視臺開設“環境友好大家談”新聞訪談專欄;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廣播電臺等重要媒體開設固定專欄;與人民網、千龍網等媒體合作開闢“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專欄,通過新聞訪談、典型宣傳、主題徵文、圖片展覽等活動,提高全民廣泛參與的積極性,迅速在全國掀起全民動員、全社會行動的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高潮。
6、開展環境友好型文化建設,普及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充分發揮各級文化、藝術部門的優勢,通過各種舞臺,以生動具體、活潑多樣、喜聞樂見、易於接受的藝術形式,在全民中大力開展環境友好型文化建設。編輯出版環境友好型系列叢書,闡述、宣揚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進程中各項政策、措施及組成內容;創辦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的指導刊物,指導和報道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的開展;組織開展以環境友好為主題的新聞圖片、招貼畫等展覽;與影視媒體合作拍攝“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專題系列片等,吸引、動員廣大群眾參加到環境友好型文化建設中來,使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奉行的價值觀,並成為指導和約束自己日常工作生活的行為準則。
7、繼續開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示範區、生態工業園區、ISO14000國家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環境友好企業、環境友好工程等系列“創建”活動,樹立環境友好型典型,使廣大群眾在實踐中進行自我教育。
8、推廣和表彰各類有利於環境友好試點的做法和經驗,推廣先進典型,發揮示範作用,將“綠色創建”試點示範活動納入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體系,在十一五期間創建一批環境友好型城市、環境友好型政府、環境友好型社區、環境友好型汽車。
9、將環境友好的各項要求滲透到鄉規民約、社區守則、公民道德綱要,進行廣泛普及。公佈《公民環境友好公約》;公佈企業、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餐飲業、醫院、家庭、工交、商店等各類社會活動單元的環境友好公約。號召全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共同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努力,在媒體上廣泛宣傳。引導企業、社區、機關、學校、賓館、商店及公民等社會單元在生産生活中,體現環境友好。
10、把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觀念納入各級學校的普及教材中,使之成為各級學校素質教育的一部分;將生態文明、環境文化的思想作為社會主義文化和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使中華民族珍愛自然、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美德在新時期得到發揚光大;舉辦中小學校長、教導主任和教師的環境友好型社會知識培訓班,更新知識,提高教學水平;編寫環境友好型社會宣講資料、教材和圖書,用嶄新理論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
11、推動環保政務公開,擴大公眾環境知情權,提高環境信息的透明度,為公眾了解和監督環保工作創造更好的條件。建立服務於社會和公眾的環境信息網站,創辦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指導刊物,引導公眾參與,強化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營造落實責任的良好氛圍。
12、普及公民的環境友好型社會法律意識,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增強公眾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積極開展環境法制教育和科學知識的普及,通過法律途徑有效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
13、鼓勵公眾參與,引導公民和社會團體有序地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充分採用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構建民主的科學決策體系。
14、鼓勵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文學、電影、戲劇等各種藝術形式的作品發表,為保護環境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鼓勵民間環保組織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加強對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加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納入“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重要議題,進行專題研究(每年研究一至二次),部署任務,明確分工。國家環保總局受國務院委託,作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牽頭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各部門落實《關於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方案》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司法部、文化部、人事部、統計局、林業局、新聞辦、法制辦、國管局、電監會、海洋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及時研究解決問題,落實工作任務。
(二)成立“中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推進委員會”,按照部級聯席會議的要求開展各種活動,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推委會設在國家環保總局內,推委會委員由有關部門的政府官員、國內外有影響的環保專家、環境友好型組織以及環保知名人士擔任。
(三)政府機構要發揮帶頭作用,率先垂范。組織實施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並建立相應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分工,大力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工作中,發動人民團體和行業協會主動參與併發揮積極的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各項工作安排,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落實相關任務的實施方案,儘快制定出臺各項具體政策措施。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要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落實,切實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