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廳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作出部署。
2006年培訓補助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資金共同負擔,捆綁使用。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對不同地區採取不同補助方式:對濟南、淄博、東營、煙臺、威海5個市按人均140 元的標準實行獎勵補助;對山東省政府確定的30個經濟欠發達縣按人均200元的標準實行定額補助;其他地區按人均170元的標準實行定額補助。各市、項目縣可結合本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培訓規模。
建立社會公示制度,各項目縣要向社會公示培訓基地的招標、中標公告,向農民公示中標培訓基地的名稱、培訓專業、收費標準、政府補貼標準等內容;中標培訓基地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陽光工程的優惠政策和相關規定條件;對受訓農民轉移就業情況,要在農民所在鄉、村進行公示。各市、縣(市、區)要公佈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山東省"陽光培訓工程辦公室"將向社會公佈各地認定的培訓機構、資金補助等內容。嚴格培訓券發放制度,繼續採用培訓券方式發放財政補助資金,各市統一印製,並嚴格按規定要求發放和使用。
規範臺賬制度,各培訓單位必須建立受訓農民培訓轉移臺賬,臺賬包括學員姓名、年齡、身份證號、培訓專業、培訓時間、補助金額、收費情況等內容。
執行培訓工作月報制度,山東省"陽光培訓工程辦公室"于每月8日在"山東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網" 上公佈工作進展情況。
(記者黃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