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須為法律援助買單”,海南省6月1日起實施的《海南省法律援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記者6月21日從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獲悉,《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榮華稱,這一規定,使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使更多貧弱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得到了更為有效的保證。
《辦法》同時明確,“法援”案件承辦人員可按下列標準獲得補貼:
承辦刑事辯護案件的,在本市縣內辦理的,每件補助200元-500元;跨市縣辦理的,每件補助300元-1000元;跨省辦理的,每件補助1200元-3000元。
承辦民事代理案件的,在本市縣內辦理的,每件補助200元-800元;跨市縣辦理的,每件補助300元-1500元;辦案難度較大,支付辦案費數額較大的(含跨省辦理的民事案件),可視情況在補貼標準之外,經審批可實報實銷。
此外,代書法律援助文書的,每件補助50元-100元;在“法援”機構接待群眾來訪、電話諮詢的,每一個工作日補助50元-70元。
《辦法》對已經獲得中央財政有力保障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補助經費,規定了明確的開支去向:
第一,“法援”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的費用。包括承辦“法援”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志願者的辦案補貼。
第二,“法援”機構辦理“法援”案件的直接費用。
第三,受援人敗訴後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各種鑒定費和仲裁費用。
第四,“法援”機構安排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從事來訪、諮詢的補貼費。
第五,確因經濟困難無法返回住地的來訪者乘坐長途汽車(不含出租車)返家的交通費。
第六,辦理“法援”事項必要支出的卷宗檔案管理費、文印費等。
第七,“法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費用。(作者 岳嵬 符瓊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