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日報訊 6月23日,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民政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貫徹實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重新啟動中斷了3年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了不同性質事業單位職工的參保方式。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即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和有財政差額撥款或財政經費包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自籌解決。
財政全額撥款,但未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暫不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産生的費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原渠道由財政解決。《意見》指出,國家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為本單位編制外使用的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各類用工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對於此前已經進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的地區,可按照既定的做法繼續實施。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作為繳納的基準費率,以後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基金的實施使用情況予以調整。
由於江蘇省2003年3月27日後暫時中斷了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實施意見》提出,在2003年3月27日至《實施意見》出臺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以自《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1年內攜帶發生工傷時的材料,向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到所屬地區的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