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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陜西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1263號

陜西省物價局、電力公司,西北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一) 為解決煤價上漲以及鐵路運價調整對電價的影響,將陜西省電網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每千瓦時平均提高1.42分錢。

    (二) 對2006年底以前投運煙氣脫硫設施且尚未在上網電價中考慮脫硫成本的統調燃煤機組,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後,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5分錢。有關發電企業執行脫硫電價後,要切實運行脫硫設施。如環保部門在線監測結果顯示電廠脫硫設施未正常運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脫硫電價。

    (三) 將陜西省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新投産未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為0.285元;安裝脫硫設備的機組(含循環流化床機組)上網電價按本條第二款規定每千瓦時提高0.015元。新投産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四) 電價調整後,發電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

    (五)渭河發電有限公司上網電價調整標準,由陜西省物價局與其協商後,提出意見上報我委核批。

    二、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決定在陜西省銷售電價中每千瓦時提取0.83分錢,用於籌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陜西省每千瓦時再提取0.05分錢用於解決地方水庫、水電站移民後期扶持問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提取範圍為省級電網在本省區域內扣除農業生産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上述加價標準執行後,《國家計委關於核定中央直屬水庫庫區建設基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3〕102號)停止執行。

    三、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的要求,向陜西省電網除農業生産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自備電廠用戶和向發電廠直接購電的大用戶收取每千瓦時0.1分錢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入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由省電網企業收取,單獨記賬、專款專用。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四、為解決以上電價調整對銷價的影響,將陜西省電網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2.1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件。

    五、陜西神東營業區內(不含神東煤炭公司)各類用戶用電價格按照陜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執行。神東煤炭公司與榆林供電公司的結算價格提高為每千瓦時0.4576元。

    六、陜西城鄉中小學校教學用電價格統一執行居民生活電價;農村平原地區飲水工程用電價格統一執行農業排灌電價。

    七、以上電價調整自2006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八、要繼續嚴格執行對電解鋁、電石、氯鹼、鐵合金、電爐鋼、水泥等六類高耗能産業的差別電價政策,不得自行對高耗能産業用電價格實行優惠。要根據高耗能産業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利用價格杠桿淘汰落後的産能,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九、請省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精心組織,週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