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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臺地方法規保障規範民辦教育 9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4日   來源:山西日報

    備受關注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已于近日在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上正式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性法規對山西省“公參民”學校、師生待遇等都予以明確。

    可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體現了《辦法》對於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有關專家表示,我國是“窮國辦大教育”,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目前大多民辦學校舉辦者都希望能夠得到相應回報,實行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鼓勵政策,可以更多地吸收民間資金投入。

    師生享受公辦待遇

    按照《辦法》,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流動,工齡、教齡連續計算。教育、人事、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同時還應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辦法》還規定,民辦學校學生在就業、助學貸款、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不再審批“公參民”

    按照《辦法》,本辦法施行前由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並經批准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規定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對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

    有一段時間,個別民辦學校出現了舉辦者借辦學名義,大肆斂財,甚至惡意抽逃辦學資金的現象。《辦法》規定,山西省建立民辦教育風險保證金制度的現象。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屬於民辦學校所有,存入審批機關確定的銀行,並設立專戶,主要用於民辦學校終止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同時,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保證金。

    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報批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組成人員提出,有的民辦學校程度不同地存在亂收費問題,民辦學校究竟如何收費?《辦法》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學、退學,應按規定退還有關費用。同時,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否則,將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招生簡章要客觀真實準確

    《辦法》要求,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載明學校名稱、性質、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地點、證書頒發、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民辦學校違反規定,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責令其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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