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報訊 為保證2006年小學招生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規範中小學改制學校的通知》規定,天津市物價局對依法舉辦的民辦小學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第一,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並依法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萬科實驗模範小學、河西區天津小學、南開區東方小學、河東區翔宇小學、河北區中心小學、求真小學和北辰區華辰7所民辦小學,其試行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試行期一年。凡未超過上述規定最高學費標準的民辦小學,可以在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佈本校的具體學費標準。民辦小學在向學生收費前,應到相關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並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將本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民辦小學應做好民辦小學招生收費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説明民辦小學按照辦學成本收費的政策要求,以及民辦小學收費與義務教育收費政策的區別,取得社會和學生家長的理解。凡選擇民辦小學就學的學生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得違背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指定或分配其在民辦小學就學。各民辦小學應與自願選擇在民辦小學就學的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簽訂有關協議。
第三,民辦小學應向社會和學生家長告知是否承擔政府委託的義務教育任務。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市物價局明確規定:凡接受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小學,向協議就讀學生收取的費用,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由改制校依法規範為民辦小學的,對保留的原改制校學生,按照“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收費。即:仍按照原改制校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費。(記者 柴宴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