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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出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4日   來源:陜西日報

    從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日前,陜西省出臺了《陜西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並於7月份開始實施。

    《辦法》指出: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審查合格、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並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為統籌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非處方用藥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購藥和便於管理。

    《辦法》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應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對患者購藥進行指導;應當有一名藥師負責藥品質量,對購進藥品根據原始憑證,嚴格按照規定逐批次驗收,寫出明確的驗收結論,並有完整、規範的驗收記錄;所經營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品種數應佔其經營藥品品種總數的60%以上,並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確保24小時不間斷提供服務的能力。

    《辦法》還特別強調,定點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非處方藥和處方藥購(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基本醫療保險卡(證),並嚴格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配處方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對持外配處方購藥的,不得擅自更改處方中的藥品或用其他藥品以及非藥品替代,並嚴格按處方的用藥量進行銷售。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須經處方醫師更正並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

    對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記者 李艷 通訊員 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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