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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就《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7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佈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出臺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首先,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産的直屬特設機構。同時,《公司法》第67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第38條、100條的規定,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明確並賦予了國資委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産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目前國資委管理166戶中央企業,資産總額10.6萬億元,大多分佈在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一批重要骨幹企業在國家經濟基礎領域和支柱産業中,佔有重要地位併發揮著關鍵作用。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活動和加強監督管理,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使國有資本更多地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有利於中央企業的産業升級,促進企業加快實現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於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決策和投資活動的管理,防範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如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産出資人不到位、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健全,一些企業盲目投資、盲目決策等現象若得不到及時糾正和制止,不僅會導致國有資産流失,同時也將會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三,由於目前各中央企業對投資活動的管理有較大差異,客觀上需要加強監管。中央企業行業分佈過寬,部分企業主業過多、主業方向不明,資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業規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別較大,情況各不相同。目前,大部分中央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較健全,建立了企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投資決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業在這方面有較大差距,據統計,2004年中央企業投資總額約1萬億元,其中非主業的投資約佔5%。大部分企業的投資行為較為規範,投資的重點基本集中在企業主業上,但少部分企業非主業投資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資問題,投資管理上漏洞和隱患較多,亟待加強監管。

    問:請您介紹一下企業作為投資活動的主體,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出資人代表,各自應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的?

    答:一是明確國資委作為中央企業出資人代表,對中央企業的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監管是其重要職責。二是明確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國資委尊重企業的投資自主決策權,並通過《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作為投資活動的主體,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過確認企業的主業及對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審核,引導企業投資向主業集中,控制非主業投資,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幫助企業進行投資決策,而是通過了解掌握企業投資情況,從大量投資活動中分析和發現帶有共性或傾向性的問題,對企業進行必要的提示或提出督導意見,引導企業防範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目的。

    問:請您介紹一下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是如何進行監督管理的?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國資委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管理:

    一、中央企業投資活動涉及面廣,《辦法》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管的範圍為企業最主要、最常見的投資活動即:固定資産投資;産權收購;長期股權投資。由於其他一些投資活動,如金融類投資活動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複雜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二、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管的重點放在督促與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其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上,建立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的基礎。這樣既體現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進行必要的監管,又不干涉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三、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管工作的原則公開、透明。《辦法》中要求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的主要原則,也是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從而提高了公正性,避免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效率的下降。

    四、對企業投資活動實施分類管理,一是對企業大量發生的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備案管理,鼓勵企業將資金集中投向主業發展;對存在問題較多的非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必要的審核管理。二是根據中央企業不同的組織形態和法律形態,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投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管理,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其中對國有獨資公司完善董事會試點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對未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備案、非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審核管理,促進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五、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主要是事前通過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追加項目和重大事項的報告,掌握企業投資活動的基本情況;事中通過投資統計分析及時發現存在共性或傾向性問題加以必要的指導;事後通過投資項目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改進管理等。

    六、《辦法》是國資委針對目前中央企業現狀而制定的,具有階段性和過渡性。下一步隨著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將對《辦法》進行必要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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