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記者齊中熙)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佈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有關負責人6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幫助企業進行投資決策,而是引導企業防範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監管中央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賦予國資委的職責。目前,國資委管理166戶中央企業,資産總額10.6萬億元,大多分佈在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一批重要骨幹企業在國家經濟基礎領域和支柱産業中,佔有重要地位併發揮著關鍵作用。
“如果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産出資人不到位、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健全,一些企業盲目投資、盲目決策等現象若得不到及時糾正和制止,不僅會導致國有資産流失,同時也將會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他指出。
他説,中央企業行業分佈過寬,部分企業主業過多、主業方向不明,資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業規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別較大,情況各不相同。目前,大部分中央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較健全,建立了企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投資決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業在這方面有較大差距,據統計,2004年中央企業投資總額約1萬億元,其中非主業的投資約佔5%。大部分企業的投資行為較為規範,投資的重點基本集中在企業主業上,但少部分企業非主業投資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資問題,投資管理上漏洞和隱患較多,亟待加強監管。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辦法》一是明確國資委作為中央企業出資人代表,對中央企業的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監管是其重要職責。二是明確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國資委尊重企業的投資自主決策權,並通過《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作為投資活動的主體,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過確認企業的主業及對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審核,引導企業投資向主業集中,控制非主業投資,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