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在廣泛徵求業內意見的基礎上印發了《關於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建立了三項監管制度:一是保險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制度;二是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制度;三是保險公司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財務報告的定期報告、外部審計和監管審核制度。
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表示,該《通知》是中國保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之一,對於提高監管效能、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填補了監管空白。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資産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和整個行業的資産安全和償付能力,是促進保險業發展和防範保險業風險的重要環節。從國際範圍看,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監管。但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規範其發展。《通知》的發佈填補了監管空白,也使保險業統一歸口的財務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
二是建立了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日常監管機制。隨著保險公司獲准以其資本金或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證券以及境外保險機構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多,長期股權投資開始成為保險公司一般資金運用行為之外的重要財務活動。《通知》的出臺標誌著對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日常監管機制的建立。
三是為下一步按照《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實施並表監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銀行、證券、非金融等不同行業風險向保險業傳遞的可能性逐漸增大,因此,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實行並表監管勢在必行,《通知》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監管要求體現了並表監管的基本原則,為我國下一步實施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並表監管創造了基礎條件。該負責人還表示,經會領導批准,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去年底已經啟動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研究項目,目前項目進展順利,明年將出臺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從而完全實現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並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