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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緊急通知要求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2日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
魯政辦發明電〔2006〕9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全國共發生類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傷。特別是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東寨村發生的爆炸事故,截至7月9日21時,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傷。這是近年來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發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這些爆炸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還存在諸多問題,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巨大損失,教訓極為慘痛。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對這些事故都作出了重要批示。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又專門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30號),要求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國辦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進一步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産、流通企業及使用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各級政府要認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隱患,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國防科工、公安、安全生産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工作到位。各級領導幹部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一線,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發生後,不僅要依法嚴肅查處肇事者,也要依法從嚴倒查、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二、迅速行動,進一步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的檢查整治力度

  各市要迅速組織開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網式安全大檢查,對礦山數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多發的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生産、銷售、購買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況逐一進行檢查,不留死角。所有涉爆單位都要部署立即開展自查,消除隱患。檢查中,對於重點地區,要對其是否加強領導,是否落實責任,是否強化監管逐一查清查實;對重點單位,要對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無制度,有無漏洞隱患,有無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實;對於重點人員,要對其有無非法製造、販賣,有無私存、藏匿,有無非法購買、使用情況逐一查清查實。對檢查整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地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檢查發現有涉爆非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依法查處。對責令停産關閉的單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來源、流向和處置情況。對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堅決予以收繳。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整頓礦産資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徹底查封取締各類非法礦點,關閉各類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並嚴格監督停産、關閉措施的落實,消除滋生非法購買、使用爆炸物品活動的土壤。對被責令關閉的礦點,公安機關要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遺留爆炸物品。要把檢查與整改隱患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與人員。

  省國防科工辦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監管力度,整頓全省民爆行業安全生産秩序。一是嚴肅查處超能力、超定員生産行為。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核定能力組織均衡生産,嚴禁加班加點,突擊生産。凡超能力、超班産量、超定員組織生産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其停産整頓。對拒不停産的,報請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民爆器材安全生産許可證。二是壓縮危險作業場所人員。落實減員措施,重點是工業炸藥制藥、裝藥包裝等環節。嚴格按照對每個危險場所核定的人員組織生産,在未解決自動制藥、裝藥、包裝技術的情況下,減少班産量,嚴格控制同一工房內的作業人員數量。凡超過定員標準的立即停止生産。要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場所。不得于生産時間在危險品生産工房的內部安全距離之內進行各類建築施工作業、道路維修或其他臨時作業。三是整治外部安全距離不足的問題。針對個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不足的問題,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協同民爆安全監管部門,積極幫助企業加快搬遷進度。四是落實企業電子監控設施安裝工作。督促企業抓緊對乳化炸藥、膨化炸藥、漿狀炸藥生産線安裝電子監控系統,並及時進行安全性評價。五是加大對發生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發生事故的生産、流通企業,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發生重大事故的企業,必須進行不少於3個月的停産整頓;發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必須進行不少於6個月的停産整頓,屬於企業因“四超”(超員、超量、超産、超時)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的,生産線不得恢復;發生死亡超過20人的特大事故的單位要報請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民爆器材安全生産許可證。

  三、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繳和對涉爆案件的查處工作力度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大對私炒炸藥以及非法買賣、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查處力度。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和有關單位的收繳責任。國防科工、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産、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一經發現即堅決予以查處取締,徹底收繳銷毀其生産加工設備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進一步加大對涉爆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確責任,及時查辦,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做到涉案物品沒有全部收繳不放過、來源沒有查清不放過、販運網絡沒有打掉不放過、制販窩點沒有端掉不放過、涉案人員沒有得到依法懲處不放過、監管失職人員沒有被追究不放過。

  四、廣泛宣傳,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群眾自覺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充分認識爆炸物品特別是非法炒制炸藥、私藏爆炸物品的嚴重危害性,積極檢舉揭發非法生産、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佈舉報電話,積極受理群眾舉報線索,認真核查,對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要及時兌現獎勵。

  五、標本兼治,進一步強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的要求,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一要按照《農用硝酸銨抗爆性能試驗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規定,組織對本地相關企業生産及進口的農用硝酸銨以及硝酸銨含量超過50%的硝酸銨復混肥進行強制檢測,凡達不到抗爆性能指標的,一律不得銷售和進口。對違反規定生産、銷售、進口農用硝酸銨和硝酸復混肥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未達到抗爆性能指標並已流入經營企業的,要責令退回,從源頭上遏制私炒炸藥的違法犯罪活動。二要按照《工業雷管編碼通則》(GA441-2003)的規定,對本地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落實雷管編號管理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堅決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三要進一步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資金投入,嚴格落實建設責任,確保按時完成建設任務,促進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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