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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1984年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重大,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1984年1月,現行條例施行,對於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隱患,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很不適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産事故多有發生,需要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新情況、新特點,通過修改現行條例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産、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諸多環節,需要通過修改現行條例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三是現行條例對違法行為懲處的規定過於原則,需要通過修改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問:《條例》從哪幾個方面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答:一是規範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許可制度。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許可的條件、期限和程序,並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許可證,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

    二是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規定: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條例》從生産、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必須對其生産的雷管編碼打號;要求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問:《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是明確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産、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

    二是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範設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還具體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在生産、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責任。

    問: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考慮到民用爆炸物品破壞性大、危害後果嚴重,《條例》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為分別規定了刑事責任和治安管理處罰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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