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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房改支出預算編制説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2007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住房改革支出預算編制説明

    一、住房改革支出預算的編制範圍

    住房改革支出預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預算。其中:住房公積金預算的編制範圍包括預算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含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經費自理的中央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預算的編制範圍包括預算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含中央企業所屬在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預算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經費自理的中央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

    二、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住房改革支出預算表》(附件1)的説明

    (一)單位代碼。單位代碼僅填報二級預算單位預算代碼後三位。

    (二)支出總額。單位按照財政部規定預計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需求數額。

    1、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預計2007年職工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總額乘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確定。其中,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8%,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當地實際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2%。職工基本工資及津補貼總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不包括託兒補貼、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單位超出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2、提租補貼。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預計2007年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具體補貼標準: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3、購房補貼。指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職工,按照現行房改政策規定需要申領的購房補貼資金。

    (1)按月補貼。指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職工(1999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補貼計算公式:職工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按月補貼,實行定額發放。補貼標準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人;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2)無房一次性補貼。指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發放的購房補貼。職工及其配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無房老職工:未以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或其他政府優惠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住房的,不影響其按規定享受購房補貼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遷政策享受貨幣補償,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補償或未按房改價回遷購房;未以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未享受過單位資助購建住房;未領取過國家或單位的住房補助(不含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退出以規定的標準租金承租城鎮私有住房。

    無房一次性補貼計算公式:〔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0.66×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每年13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其中:在計算無房老職工一次性購房補貼的工齡補貼時,職工工齡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工齡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齡計算。

    3、住房未達標補貼。指1998年12 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住房面積未達標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差額面積計算的一次性購房補貼。住房未達標補貼要根據職工是否已享受購房優惠分別處理。享受購房政策優惠,是指已經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住房、集資建房以及按上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購買的騰退已購公有住房、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其中:對於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1265元/建築平方米+每年13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對於未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2000元/建築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職工已經承租或購買可售住房,並同時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積核定時應合併計算,待其騰退不可售公房後不達標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計發差額補貼。

    4、級差補貼。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陞,按晉陞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陞前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之差一次性計算級差面積補貼。級差補貼要根據職工是否已享受購房優惠分別處理。其中:對於已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1265元/建築平方米+每年13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對於未享受購房政策優惠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2000元/建築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築平方米×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在上述計算公式中,行政單位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事業單位職工月標準工資水平包括固定部分和國家規定的比例津貼。

    (三)2006年年末結余。

    “2006年年末結余-小計”: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單位賬面累計結余的財政撥付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結存數額,包括事業單位將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轉入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形成的累計結余。按照《財政部關於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預算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5]59)的規定,二級預算單位上交主管部門住房改革支出預算撥款結余資金時,相應減少本單位的“2006年年末結余-小計”;二級預算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預算撥款結余資金時,相應增加本單位的“2006年年末結余-小計”。

    “2006年年末結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單位按照財政部規定動用預計2006年末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包括轉入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形成的累計結余)分別安排用於2007年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支出數額。按照《財政部關於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預算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5]59)的規定,二級預算單位上交主管部門住房改革支出預算撥款結余資金時,相應減少本單位的“2006年年末結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二級預算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預算撥款結余資金時,相應增加本單位的“2006年年末結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

    (四)2006年末售房收入結余。

    “2006年末售房收入結余-小計”: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各單位賬面累計結余的公房出售收入結存數額,不包括應計提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2006年末售房收入結余-其中:按20%安排本年支出”:指單位按照財政部規定動用2006年末售房收入結余的20%安排發放2007年購房補貼的支出數額。

    (五)用預算外資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發放2007年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支出數額。

    (六)用其他資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單位用其他自有資金安排發放2007年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支出數額。

    (七)申請用財政撥款安排本年支出。指2007年單位在動用2006年年末結余、20%的2006年年末售房收入結余、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後,擬申請財政預算撥款安排發放的2007年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支出數額。

    (八)在職職工人數。指預計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在職職工人數。

    (九)離退休職工人數。指預計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離退休職工人數。

    (十)2006年職工基本工資及津補貼總額。指預計2006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發放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及津補貼總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不包括託兒補貼、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單位超出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十一)2007年職工基本工資及津補貼總額。指預計2007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發放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及津補貼總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不包括託兒補貼、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十二)2005年年末結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單位賬面累計結余的財政撥付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的結存數額,包括事業單位將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轉入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形成的累計結余。上述有關數據應當與上報財政部的2005年部門決算數據相一致。

    三、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在京行政單位購房補貼預算基礎數據表》(附件2)的説明

    (一)職務(職稱)。指職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實際職務或職稱,二者只能選其一。

    (二)標準職務(職稱)。指按國家規定應當對應的職級。

    (三)是否提職。指職工職務(職稱)的變化情況(下同)。

    (四)當月標準工資。指符合條件職工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

    (五)現住房建築面積。指職工家庭已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建築面積,或者已承租的可售公房建築面積(下同)。

    (六)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國家承認的實際工齡(下同)。

    (七)1998年月標準工資。指符合條件職工1998年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

    1998年以前已離退休無房老職工,其“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按“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計算,基本離退休費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種補助。1998年各職務月均基本離退休費標準由人事部確定,行政人員:正司局級800元,副司局級700元,正處級570元,副處級510元,正科級440元,副科級及以下380元;工人:高級技師480元,技師和高級工430元,中級工、初級工和普通工370元。

    四、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在京事業單位購房補貼預算基礎數據表》(附件3)的説明

    (一)職務(職稱)。指職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實際職務或職稱,二者只能選其一。具體職稱級別如下:

    1、教授級。包括教授,研究員,主任醫、護、技師,高級記者(編輯),編審,播音指導,譯審,研究館員,國家級教練,藝術一級等相當技術級別的人員。

    2、副教授級。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員,中學高級教師,高級講師,副主任醫、護、技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高級經濟、會計、統計師,主任記者(編輯),副編審,主任播音員,副譯審,副研究館員,高級教練,藝術二級等相當技術級別的人員。

    3、講師級。包括講師,助理研究員,中學一級、小學高級教師,主治醫(主管護、藥、技)師,工程師,農藝師、經濟、會計、統計師,記者(編輯),一級播音員,翻譯,館員,一級教練,藝術三級等相當技術級別的人員。

    4、助教級。包括助教,研究實習員,中學二級、小學一級教師,助理講師,醫、護、技師,助理工程師,助理農藝師、助理經濟、會計、統計師,助理記者(編輯),二級播音員,助理翻譯,助理館員,二級教練,藝術四級等相當技術級別的人員。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學三級,小學二、三級教師,教員,醫、護、藥、技士,技術員,經濟、會計、統計員,三級播音員,管理員,三級教練,藝術五級等相當技術級別及未評聘專業技術的人員。

    (二)標準職務(職稱)。指按國家規定應對應的職級或職稱。分為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及以下四個級次。

    五、關於編制《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符合領取購房補貼條件職工基本情況表》(附件4)的説明

    (一)已解決人數。

    “已解決人數-按月補貼”: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已退休並領取按月補貼的無房職工人數。

    “已解決人數-無房一次性補貼”: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已領取無房一次性補貼的無房老職工人數。

    “已解決人數-未達標補貼”: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已領取未達標補貼的職工人數。

    “已解決人數-級差補貼”:指預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已領取級差補貼的職工人數。

    (二)尚未解決人數。

    “尚未解決人數-按月補貼”:指預計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符合領取按月補貼的無房職工人數(包括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

    “尚未解決人數-無房一次性補貼”:指預計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符合條件但尚未領取無房一次性補貼的無房老職工人數。

    “尚未解決人數-未達標補貼”:指預計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符合條件但尚未領取未達標補貼的職工人數。

    “尚未解決人數-級差補貼”:指預計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符合條件但尚未領取級差補貼的職工人數。

    (三)應發放購房補貼總人數。

    “應發放購房補貼總人數-按月補貼”=“已解決人數-按月補貼”+“尚未解決人數-按月補貼”。

    “應發放購房補貼總人數-無房一次性補貼” = “已解決人數-無房一次性補貼”+“尚未解決人數-無房一次性補貼”。

    “應發放購房補貼總人數-未達標補貼”=“已解決人數-未達標補貼”+“尚未解決人數-未達標補貼”。

    “應發放購房補貼總人數-級差補貼”=“已解決人數-級差補貼”+“尚未解決人數-級差補貼”。

    六、關於編制《1999-2007年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購房補貼需求情況表》(附件5)的説明

    (一)1999-2006年已解決購房補貼額。指單位1999-2005年購房補貼決算數額以及預計2006年發放購房補貼數額之和。

    (二)2007年需要解決購房補貼額。指單位按照現行房改政策規定,2007年需要發放給職工的購房補貼數額。

    (三)1999-2007年購房補貼需求合計。為1999-2006年已解決購房補貼額和2007年需要解決購房補貼額之和。    

財政部綜合司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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