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組接旅遊團隊不按規定一次性收費的,旅遊行程開始後再次向遊客收取合同以外費用的,按省物價局7月12日下發通知公佈的旅遊市場“零負團費”認定辦法,這些都屬於“零負團費”。
根據《通知》要求,凡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支機構,以低於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組接旅遊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正常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及遊客合法權益的,屬旅遊“零負團費”模式違規經營行為:
一是旅行社組接旅遊團隊不按規定與組團社或遊客簽訂合法規範的旅遊合同,不執行旅遊統一行程表制度的;二是旅行社組接旅遊團隊不按規定一次性收費,未收任何費用或只部分象徵性收取未達到行業平均成本價格的,旅遊行程開始後再次向遊客收取合同以外費用的;三是旅行社在旅遊合同和統一行程表之外安排旅遊行程,增加自理、自費項目並收費的;四是旅行社與導遊之間以買賣旅遊團的方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五是旅行社嚮導遊收取“人頭費”、“帶團費”和向組團社返還“人頭費”的;六是旅行社以其他理由迫使相關旅遊經營企業給予其低於政府規定的價格優惠的;七是不按規定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降低服務質量,變相降低服務成本,欺詐宰客的;八是其他低於行業平均成本價惡性競爭行為。
《通知》對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定義進行具體解釋,即指旅行社組接旅遊團隊在本省旅遊過程中,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內容應支出的基本費總和,包括旅遊目的地交通、旅遊景區(點)和特種旅遊項目、住宿、餐飲、綜合服務費、法定稅費等費用。
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計算公式為:省內旅遊交通費用+住宿星級飯店費用+旅遊景區(點)和特種旅遊項目費用+團隊餐飲費用+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法定稅費。
海南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處長潘正強介紹,旅遊交通費用、住宿星級飯店費用、旅遊景區(點)和特種旅遊項目費用、團隊餐飲費用、旅行社綜合服務費和法定稅費按有關收費規定收費。如果旅行社組接團價格低於地接旅遊團隊行業平均成本價格,即認定為“零負團費”違規經營行為。物價部門將依照相關規定對“零負團費”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記者 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