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中韓兩國民航當局簽署了關於擴大兩國間航空運輸安排的秘密諒解備忘錄,新協議增加了客貨航班的航線和運力、濕租條款,擴大了第五業務權安排和代號共享合作內容,放開了山東省與韓國間的航權安排等。
此次新增的北京和上海至首爾的客運班次,有利於我企業擴大在中韓航線主流市場的市場份額,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直達南美和非洲的航線。為了完善我國的國際航線網絡,滿足國家外交、經貿發展需要,實現我民航業現階段的戰略目標和國家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現決定(1)將北京和上海至首爾的每週共14班航權作為捆綁航權,授予計劃開闢至非洲(除北非國家以外)客運航線的航空公司,(2)將北京和上海至首爾的每週共14班航權作為捆綁航權,授予計劃開闢至沙特或除巴西以外的南美國家客運航線的航空公司。其餘新增航權將按照有關規定和《關於促進我國國際航空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民航際發[2005]219號)進行分配。
新協議增加的航權內容及航權申請程序如下:
一、新增加的航權內容
根據新協議,我方享有以下航權:
(1)新增客運航線及運力安排
1. 北京--首爾,新增21班
2. 北京--釜山,新增14班
3. 北京--清州*,新增航線,每週7班
4. 北京--大邱,新增2班
5. 北京--光州*,新增航線,每週5班
6. 北京--濟州,新增4班,中方班次不限
7. 長沙--首爾*,新增航線,每週10班
8. 成都--首爾,新增4班
9. 重慶或合肥--首爾,新增2班,新增合肥為通航點
10. 大連--首爾,新增7班
11. 廣州--釜山,新增5班
12. 廣州--首爾,新增3班
13. 杭州--清州*,新增航線,每週7班
14. 南昌或深圳--首爾,新增3班,新增深圳為通航點
15. 南京--釜山*,新增航線,每週7班
16. 南京--首爾,新增2班
17. 瀋陽--光州*,新增航線,每週7班
18. 天津--首爾,新增21班
19. 西安--釜山,新增5班
20. 西安--首爾,新增2班
21. 延吉--首爾*,新增航線,每週6班
22. 鄭州--首爾*,新增航線,每週7班
23. 上海--漢城,新增21班
24. 上海--釜山,新增7班
25. 上海--濟州,新增4班
26. 上海—清州,新增4班
27. 上海--大邱,新增2班
28. 上海--光州,新增3班
29. 上海—襄陽,新增4班
(2)貨運安排
我國境內始發點不限,自選韓方境內7個目的點,運力額度每週增加12班。
(3)第五業務權:
在任意中間點和/或以遠點每週21班的第五業務權。
(4)指定空運企業數量
1. 在運力額度不超過10班/周(含)的客運航線上可指定一家空運企業經營協議航班,在運力額度超過10班/周(不含)的客運航線上可指定第二家空運企業,在運力額度超過14班/周(不含)的客運航線上可指定第三家空運企業。
2. 貨運航線的指定空運企業數量不限。
3. 可在長沙—首爾、延吉—首爾、南昌和/或深圳—首爾客運航線上指定兩家空運企業經營協議航班。
上述航權自2006年6月16日起開始實施。
二、航權申請程序
申請中韓新增航權經營中韓間定期客貨航班的空運企業應具備《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要求的經營資質,並應在綜合考慮我國國際航空運輸平衡發展和建設航空樞紐戰略、實際市場需求、企業經營能力及其整體航線佈局等因素後提出經營申請。申請步驟如下:
(一)請於2006年7月28日前向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提交經營中韓間定期客貨航班的書面申請。報送的申請材料參見《規定》第五條。如申請北京和上海至首爾的捆綁航權,請將開闢非洲(除北非國家外)、沙特或除巴西以外的南美國家航線的具體開航計劃(開航日期、班次、機型)隨航權申請材料一併報我司。
(二)民航總局將於2006年8月8日前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公佈航權分配結果。
三、航權申請聯絡人
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魏洪、楊繼如
電話:010-64091351/64091353
傳真:010-64013829
電子郵件:weihong@caac.gov.cn jr_yang@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