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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確規定供水站不得從事桶裝水的生産銷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衛生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管理辦法》近日出臺現制現售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水站不得從事桶裝水的生産、銷售。

  對上海市近3000家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的監測發現,現制現售水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不少衛生隱患,其中以桶裝水方式生産現制現售水尤為突出。據了解,目前上海市絕大部分供水站將現制現售水灌裝入桶後供應餐飲店、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公司,這些經營公司中僅2家有檢測能力,部分現制現售水生産經營單位在銷售現制現售水時還沒有任何依據地宣傳水具有各種保健和治療疾病的作用,如“活化細胞、能量礦活化、有效促進人體新陳代謝”等,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管理辦法規定,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和現制現售水供水站從事現制現售水生産和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負責其設置的自動售水機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並配備相應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供水站不得自備、提供用於儲存或灌裝現制現售水的容器。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工作。經營單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現制現售水為“泉水”和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的水。同時,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和供水站應當在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醒目位置公示當月水質檢驗結果,確保市民對現制現售水的知情權;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存在禽畜飼養場、公共廁所、垃圾桶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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