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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審議通過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9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日   來源:新華日報

    《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于日前經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程序和形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後,政府信息將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除一些屬於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等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依法公開。

    辦法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方面。一些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涉及公眾權益的事項,政府均應當主動公開。辦法詳細列出了11類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政府規章、與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文件;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政府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執行預算、決算的審計情況;政府基金、重要專項資金(經費)的籌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名單,政府採購情況;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産安全的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國民教育、土地徵用、房屋拆遷、扶貧、優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的規定中,辦法重點規定了兩類信息公開的時限。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對於那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制發或者掌握該信息的政府機關,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後,可以當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噹噹場答覆或者提供;不能當場答覆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者提供。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可適當延長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顧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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