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項目簡介
一、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的背景和目的
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卡拉OK作為一種新興娛樂方式蓬勃發展,豐富了我國文化娛樂市場,推動了文化娛樂業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廣大人民群眾重要的休閒娛樂方式之一。截止2005年年底,我國註冊登記的各類歌舞娛樂場所5萬多家,兼營卡拉OK項目的各類營業場所超過10萬家。然而近年來,一些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含有我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禁止內容的違法音像製品和音樂作品的問題比較突出,海量卡拉OK節目對傳統的人工管理手段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境外一些機構違反我國文化産品市場準入制度,突破我國加入WTO承諾開放範圍,未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容審查和進口批准,以各種形式進入我國卡拉OK經營場所,有的境內經營場所甚至將自己的曲庫通過信息網絡直接與境外連接,對我國文化主權及文化安全構成威脅;另一方面,唱片業、著作權人和卡拉OK經營者之間關於歌曲合法使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相關訴訟此起彼伏,對我國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和卡拉OK行業健康發展産生了很大影響。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05]14號)明確要求加強文化市場監管,“構建文化市場管理信息網絡,建立文化企業信用檔案和文化市場信用制度”。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要完善自主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的政策措施,提高知識産權宏觀管理水平,加強知識産權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加快建立健全社會化、網絡化的知識産權仲介服務體系,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産權化、商品化、産業化。建設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是文化部在歌舞娛樂行業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文化市場監管、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加強知識産權信息服務系統建設、推進知識産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一個重大舉措。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政府應當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項基本職能。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也是文化部門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點工程,它既是文化部門對歌舞娛樂場所實施有效監管的公共管理平臺,又是一個為版權權利人和卡拉OK場所經營者提供版權交易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該系統的建成不僅將會有利於加強卡拉OK內容監管和境外文化産品準入管理,保護我國文化安全,維護我國文化主權,而且將會大幅度提高我國卡拉OK行業知識産權的保護水平,推動我國民族原創音樂的繁榮發展,對協調和平衡相關各方利益,保護著作權人和歌舞娛樂經營單位合法權益,促進與娛樂場所相關各方共贏局面的形成發揮重要作用。
二、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的主要內容
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將通過信息網絡技術搭建一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成為一個知識産權信息服務系統,為知識産權權利人和卡拉OK場所經營者依法進行版權交易提供公共服務,切實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和卡拉OK場所經營者以及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由於該系統將會實現對卡拉OK現有點播系統的信息化技術改造,提升整個行業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必將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視聽服務。
作為一個公共服務平臺,該系統將對所有卡拉OK經營場所以及其他單位實行免費接入、免費服務。按照自願加入、充分尊重權利主體自主選擇的原則,對各類版權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免費開放。《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産或者進口的産品”。凡是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並經過完整授權使用的合法卡拉OK音像製品經營者都可以免費進入這一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建立屬於自己的曲庫或者參與共建曲庫,與卡拉OK場所經營者實行雙向選擇,依法開展版權交易。版權交易價格和費用收付方式由交易雙方依照市場機制協商決定。該系統僅以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主,為版權交易各方搭建一個交易平臺和信息通道,並依法提供各項服務,通過精確記次、網上支付等技術手段為版權交易雙方實現網上交易以及費用計算和收付提供準確依據與技術支持。
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將優先採用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標準(節目錄入、傳輸、加密等技術和格式標準等),優先選取民族原創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歌曲進入,為推動我國民族原創音樂的創作和傳播,為推行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標準,為卡拉OK産業升級和可持續發展作出努力和貢獻。
作為承辦單位,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主要負責三項工作,一是該項目建設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二是起草有關技術標準和建設方案,三是建設公共管理服務平臺並提供技術支持維護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我們歡迎有關各方積極參與和支持該系統的建設工作,歡迎社會各界積極提出建設性或者批評性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於我們改進和完善工作,共同努力把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成管理者、經營者、消費者、各種相關權利人和諧共贏的公共管理服務平臺。
三、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的運作機制
(一)成品進入。進入該系統公共服務平臺的卡拉OK産品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二是屬於依法出版、生産或者進口的産品,三是取得詞曲作者以及其他有關權利人關於卡拉OK商用權利的合法而且完備的授權。符合以上條件,並且自行製作成為成品或者委託他人製作成為成品以後,方可進入該系統。
(二)自建曲庫或者參與共建曲庫。卡拉OK産品提供者可以自主獨立建設曲庫,也可以合作建立曲庫,然後以曲庫的形式進入公共服務平臺。産品數量太少、不具備建庫條件的,也可以散歌的形式進入公共服務平臺。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不自建曲庫。
(三)自主交易。在公共服務平臺上,卡拉OK産品提供者和卡拉OK場所經營者自行進行交易,自主選擇收費付費方式。收費者是卡拉OK産品提供者,然後再自行按照約定分配給詞曲作者以及其他權利人。付費者是卡拉OK場所經營者,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和付費方式付費。作為一個公共服務平臺,該系統將對所有卡拉OK經營場所以及消費者實行免費接入、免費服務。
(四)自主定價。知識産權屬於私權範疇,應當由版權交易雙方按照市場規則自行定價交易。知識産權權利人和卡拉OK場所經營者也可以通過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方式推薦一個指導價格,但也僅供市場交易的時候參考。卡拉OK産品提供者應當明碼標價,卡拉OK場所經營者自主選歌下載。
(五)精確計次,點播付費。被下載的卡拉OK産品只有被點播才能收費,不點播不付費。
需要指出的是,單方定價是不合理的。如果未經卡拉OK場所經營者同意,定價過高,片面保護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利益,就會損害卡拉OK場所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正當利益;如果未經知識産權權利人同意,定價過低,或者免費商用,片面保護卡拉OK場所經營者的利益,就會損害護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按照市場經濟原則,交易雙方雙向選擇,自主議價,才能實現有關各方的和諧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