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工作動態>> 地方政務
 
福建:職工未與企業簽勞動合同兩種情況可獲補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9日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新規,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今後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若因企業有違反勞動法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按事實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

    8日出臺的《福建省開展企業勞動合同三年行動方案》,對規範企業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建立推行勞動合同長效機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有關負責人介紹,該方案將全面落實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制度,今後福建省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如企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按事實勞動關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若因企業有惡意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法行為,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也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從8月份起,全面啟動企業勞動合同三年行動。各地將通過調查摸底工作,摸清福建省各類企業的勞動用工狀況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全面推開勞動合同三年行動工作。據介紹,三年行動旨在通過三年的努力,到2008年實現企業建立勞動合同制度覆蓋面達100%,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陳斯 李慧穎)

 
 
 相關鏈結
· 福建規定未簽合同職工也可獲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 福建要求工業園區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