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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規定未簽合同職工也可獲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8月8日專電(記者 李慧穎)福建省出臺新規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今後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若因企業有違反勞動法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按事實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8日出臺《福建省開展企業勞動合同三年行動方案》,對規範企業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建立推行勞動合同長效機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該方案將全面落實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制度,今後福建省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如企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按事實勞動關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若因企業有惡意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法行為,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也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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