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河南、雲南兩起基建煤礦事故的通報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2006年7月29日7時45分,河南省義馬煤業集團公司孟津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該礦為基建礦井,設計能力120萬噸/年,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2005年3月開工建設。目前,礦井主井、副井均已開拓至煤層頂板並見煤,井深757米,主、副井之間間距90米,已貫通。礦井承建單位為雞西礦業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公司。
2006年7月29日18時38分,雲南省曲靖市滇東能源公司白龍山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1人。該礦為基建礦井,由北京德源投資有限公司(股份制)投資建設,礦井首採區勘探程度為精查,其它為詳查並正在補充勘查。該建設項目于2004年6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該礦于2004年4月1日開工建設,設計能力800萬噸/年,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取得採礦許可證,礦井《安全專篇》因勘查精度不夠未通過審查批准。
事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搶險救助,兩省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趕赴現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派員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事故原因正在調查。河南、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已分別責令孟津煤礦、白龍山煤礦停止施工,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以經濟處罰。
為認真吸取這兩起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基建、技改礦井的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準入。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通報全國經濟形勢電視電話會議上溫家寶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固定資産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4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的要求,嚴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準入。要積極配合各地政府和發展改革委做好煤炭新開工項目的全面清理工作,對未通過《安全專篇》審查而擅自開工的新建、改擴建項目,一律責令停止施工;要嚴格審查各類擬建項目,對按規定審批、核準的擬建項目,要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要一律進行整改;對未經審批、核準的擬建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要結合各地災害特點,研究採取提高安全準入門檻的措施,從嚴控制煤炭行業新上項目,遏制煤炭産能過剩的勢頭。
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的管理。所有煤礦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五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的要求,切實加強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的管理。必須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條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施工企業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要做好高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採與安全監測監控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不得隨意壓減設計週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價,嚴禁以包代管甚至放任不管。新建煤礦要配齊安全管理機構和煤礦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建設單位要對施工企業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凡是從事煤礦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礦山施工總承包一級、二級、三級資質,分別允許承擔各種煤礦、120萬噸/年及以下各種煤礦、45萬噸/年及以下各種煤礦建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煤礦專業技術人才,具有煤礦建設項目施工管理經驗;否則,不得委託其承建煤礦井下工程項目。
三、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煤礦建設施工安全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特別要在組織設計中制定瓦斯治理方案,保證安全投入,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煤礦施工現場應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配備施工技術裝備和安全防護設施。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建設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及組織設計中瓦斯治理方案組織施工,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在礦井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嚴格執行“先抽後採”的規定;否則,不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穿越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帶和石門揭煤時,要制定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落實。
四、各地要立即開展一次煤礦基建、技改項目專項督查。重點檢查項目審批程序、施工企業資質以及基建、技改礦井的安全管理問題。對未經核準的項目,立即提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予以清理。對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新建礦井邊建設邊生産、改擴建礦井在建設區域生産、資源整合礦井邊改造邊生産以及投資企業對建設項目放任不管、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要立即責令其停工整頓。對施工單位無資質以及承擔工程與其所持資質許可範圍不相符的,依法實施處罰並將其清理出煤礦建設市場。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報轉發到轄區內各煤礦生産和施工企業。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