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環保局獲悉,239家企業及設施因環境污染違法被山西省政府圈定在首批末位淘汰的範圍內。
實施環境污染末位淘汰是山西省改善環境質量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山西省環境污染較重的實際情況,山西省決定從各個行業生産水平最低、經濟效益最差、環境污染最嚴重的落後工藝入手,實施末位淘汰制度,逐步提升各行業的工藝水平,減少污染排放總量。
山西省政府要求,實施末位淘汰的責任及執法主體為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山西省環保局負責對各市環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進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完成時限為2006年12月31日前。對逾期未自行淘汰的污染嚴重企業和設施,由縣級人民政府下達關閉決定,並組織環保、工商、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關閉。對整體關閉的企業要吊銷證照,拆除産生污染的設備和生産系統供水供電設施,恢復地形地貌。
對只淘汰污染設施、不實施整體關閉的企業,要將列入環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單的設施徹底拆除,環保部門要及時核減該企業的排污總量指標。對不能逾期完成環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務,或隨意放寬執法標準、不執行停水停電、吊銷證照命令,在環境污染末位淘汰行動中弄虛作假、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政府、部門和企業,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記者 張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