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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臺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日前發出《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嚴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促進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指出,各地應依法加強省級統籌職能,落實縣級政府規範辦學行為的責任。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有關規定,明確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導和督促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有規範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行為的直接管理責任,要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糾正各種違法的辦學行為。

    《意見》要求,各地要依法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嚴格規範公辦學校收費行為。要切實落實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責任,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把維持學校運轉的日常經費和事業發展的建設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不留缺口。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建立之後,公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合理的辦學支出要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自行以各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收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清理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堅決廢止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的收費項目。

    《意見》強調,各地要依法規範公辦改制學校,切實維護公共教育資源。自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實施之日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變相改變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性質,不得將公辦學校出售、轉讓。閒置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資産,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處置,並全部用於公共教育事業,重點用於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停止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改制的審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對本地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進行全面清理,並在明晰學校資産屬性、學校辦學性質、確保公共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廣泛聽取當地人民群眾的意見,提出解決現有改制學校問題的政策措施,並依法加以規範。同時,要依法規範公共教育資源配置,不得舉辦各種名目的重點學校、重點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抓緊制訂或完善本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基本標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切實加大對薄弱學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資源集中建設或支持少數窗口學校、示範學校。要積極推動學區內各學校優秀課程、優秀教師、實驗設備、圖書資料、體育場館等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學校要均衡編班,均衡配置校內教育教學資源,不能以各種名義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要建立健全幫扶學習困難學生的工作機制,給予學習困難的學生以更多的關心和幫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辦的各類實驗班進行全面清理,進一步明確審批權限和程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學校舉辦實驗班。確因教育教學改革需要舉辦的,要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開展實驗所需經費由審批部門統籌解決,不得向學生加收費用。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依法規範教育教學秩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要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不得隨意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也不得隨意減少非考試科目的教學時間。要嚴格執行課程計劃中關於開展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方面的規定,確保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保證小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不少於10天,初中學生每學年不少於20天。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提出中小學學期、寒暑假和學校作息時間安排的指導意見,嚴格控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和教師不得佔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學生上課和集體補課,不得要求和統一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學科輔導班和學科競賽。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教育部發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各地要依法堅持就近免試入學制度,不能採取各種形式的考試、考核、測試選拔學生,不能將各種競賽成績作為招生的依據。要嚴格控制學生在校考試次數,不得公佈學生考試成績,不得按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依法規範教師職業行為,切實加強教師管理。要倡導尊師重教,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不斷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努力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強化師德教育和考核,引導廣大教師熱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積極推進教師聘任制,通過簽約方式,明確教師責任、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對教師本職工作、校外兼職等方面要提出明確的職業要求,加強教師工作考核,對嚴重違約者可予以解聘。堅決糾正一些教師把主要精力用於校外補課的錯誤做法。廣大教師要為人師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教學計劃,認真完成本職工作。要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特別是要主動關心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促進全體學生共同成長進步。

    《意見》強調,要依法加強督導檢查,完善獎懲機制。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的辦學行為,同時,對依法辦學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把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到對學校的綜合督導評估中,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依法辦學,督導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建立督學責任區,發揮督學在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也將運用督導檢查和通報機制,督促各地及時查處、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相關鏈結
·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支持獎勵評審試行標準〉的通知》 (教財[2005]12號)
·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推進職業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見》(教財[2004]9號)
·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04]12號)
·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73號)
·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完善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資助體系的若干意見》(財教[2006]74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關於編制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發改社會[2006]11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