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勤工作了幾十年,退休後能夠定期領退休金,悠閒而快樂地享受晚年生活,這是大多數人的心願。浙江省政府9月6日下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可轉移繼承
【個案】在金華一家企業工作的大學生小孫一直想“跳槽”到外地工作,但是他在原來的企業繳納了多年的養老保險,他擔心兩地的政策不一樣,一“跳槽”原來交的錢就白交了,所以一直未能如願。
【解讀】此次養老金新政策最大的變化就是“做實”個人賬戶,讓個人賬戶裏真正“有錢”。做實個人賬戶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部歸個人所有並且可以轉移繼承。
根據《通知》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有人可能會擔心,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將來到退休時拿到的錢會不會比以前少?其實,原本由單位繳納、劃入個人賬戶的3%,現在雖然不劃入個人賬戶,但會轉而注入統籌基金,相當於這部分錢從左邊的口袋進入了右邊的口袋,最終仍然用於發放基本養老金。所以,不會影響養老金的發放待遇。
工作時多繳錢,退休了就多領養老金
【現象】按照老辦法,不管參保人的繳費水平怎樣,基礎養老金只要符合規定繳費年限,都是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因此,不少參保人繳滿15年就不願再繳;個人賬戶養老金,則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領完了,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預期壽命。因此,要從機制上引導、鼓勵人們參保繳費,形成激勵約束機制。
【解讀】《通知》鼓勵多繳錢、多拿養老金。按照《通知》規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被列為計發養老金的重要參數,改變過去單純依據繳費水平的計發辦法。對繳費累計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發給15%。對15年以上的,按每多一年多發給1%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對於繳費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養老金,職工退休可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存額,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因此,參保職工尤其是城鎮個體工商戶,要盡可能繳費滿15年,且儘量延長繳費年限,這樣退休時將可以多領養老金。
而且,《通知》改變了個人賬戶養老金原來固定按120個月計算辦法,使用個性化計發月數值,這個數值與退休年齡相對應。今後,退休越早,計發月數越多,每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對越少。比如,5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95個月;55歲退休為170個月;60歲退休為139個月。從這個層面上講,提前退休是不合算的,月待遇下降的幅度相當明顯。
個體戶也可參加養老保險
【背景】目前浙江全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總戶數超過200萬,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而在一些地方,雖然出臺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但具體參保辦法不一樣,繳費比例也不統一,阻礙了他們跨地區流動。
【解讀】今後,個體戶與企業職工一樣,也可以享受養老金了。《通知》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對個體戶實行統一的參保繳費基數和比例,為他們提供了長遠保障,免除了後顧之憂。同時,也有利於個體戶、“短工族”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為他們跨地區流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