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衛生部近日修訂了2003年11月發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第37號令)。
此次修訂將原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將原第十九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並修改為:“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于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絡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于2小時內通過網絡進行直報。”將原第二十條調整為第十九條,並修改為:“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絡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數據庫。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儘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此外,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