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文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安監總危化〔2006〕154號
關於開展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些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導致爆炸事故多發,給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帶來嚴重威脅。目前,違規使用氯酸鉀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2005年底,質檢總局組織抽查了138種煙花爆竹産品,就有21%的産品違規使用氯酸鉀。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高煙花爆竹生産的本質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經研究,決定在2006年下半年,開展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以加大對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鼓勵和支持安全型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的科研和推廣應用為重點,採取“源頭管理、過程監督、疏堵結合”的方法,嚴格依照《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規定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通過專項治理,遏制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現象,提升煙花爆竹生産的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爆炸事故的發生,實現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源頭管理。加強對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氯酸鉀銷售、購買和使用登記制度。
1.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不得向不能證明用途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氯酸鉀;向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銷售氯酸鉀時,必須查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副本,驗明其煙花爆竹産品許可範圍中有煙霧類、摩擦類産品,並單獨詳細記錄銷售對象、時間、數量等事項,存留安全生産許可證副本複印件;氯酸鉀流向登記檔案留存三年備查。
2.生産煙霧類、摩擦類産品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購買氯酸鉀時,應向銷售單位出示安全生産許可證副本,配合銷售單位做好氯酸鉀流向登記工作;購買的氯酸鉀不得轉賣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3.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通過調查摸底,儘快掌握本地區氯酸鉀的生産、經營和使用基本情況,指導、監督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建立並完善流向登記制度,強化對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並加強對氯酸鉀生産、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監管機制。
(二)過程監督。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煙花爆竹生産用藥物(以下簡稱煙花爆竹藥物)進行安全檢測。
1.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氯酸鉀購買、使用登記制度,建立健全購買、使用檔案,如實記錄購買、使用情況,並留存三年備查。同時,要定期將購買、使用情況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2.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的監督抽查,依託有煙花爆竹安全檢測資質的機構,以日常巡檢、定期和不定期抽檢等多種形式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工作,逐步建立並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生産日常檢測機制。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在專項治理期間,重點檢驗産品中是否違規使用了氯酸鉀,發現違規使用氯酸鉀的,要依法給予嚴厲處罰,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安全監管部門。
(三)疏堵結合。積極鼓勵和支持氯酸鉀替代藥物以及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在使用高氯酸鉀的同時,各地要積極鼓勵和支持各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開展氯酸鉀替代藥物以及新技術、新工藝研究工作,大力推廣應用成熟的科研成果。對已經經過科技部門技術鑒定的氯酸鉀替代藥物,如"芳香環保安全型"、"華安一號"等藥物,要加大宣傳、推廣應用力度,並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通過氯酸鉀替代藥物以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為全面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條件。
三、進度安排
專項治理的時間是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分四個階段展開:
(一)第一階段(2006年8月),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部署、宣傳動員。具體工作:
1.各地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深入宣傳,認真部署專項治理工作。各地的實施方案于2006年8月31日前分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和質檢總局(監督司)。
2.各地安全監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密切配合,確保專項治理各項工作的落實。
3.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自2006年8月1日起必須建立完整的氯酸鉀購買、使用檔案。
(二)第二階段(2006年9月至12月),組織對煙花爆竹藥物和産品的抽查檢測,開展集中治理工作。具體工作:
1.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對氯酸鉀以及高氯酸鉀、氯酸鉀替代藥物的生産、經營、使用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填寫附表1-4),並根據調查摸底掌握的情況,指導、督促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和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建立、實施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和購買、使用登記制度。調查摸底情況(附表1-4)于8月31日前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
2.全面組織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工作。一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託有關檢測檢驗機構對煙花爆竹藥物進行抽檢;三是安全監管總局擇時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産檢測機構對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進行抽檢,對重點地區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督查。
3.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安全監管部門配合,開展以檢驗煙花爆竹産品中是否違規使用了氯酸鉀為重點的産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抽查産品時,重點從銷售市場上抽取樣品。
4.各地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的流向登記檔案和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的購買、使用登記檔案進行檢查。
(三)第三階段(2007年1月),全面總結、完善制度。具體工作: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進一步完善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機制,建立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長效機制。總結時要注意歸納整理切實有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總結報告于2007年1月31日前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和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將典型經驗做法向全國推廣或適時組織經驗交流活動。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對專項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合執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專項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在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的,要堅決從嚴查處。
(一)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和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未建立流向登記制度或購買、使用登記制度,不如實記錄銷售、購買、使用等事項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等處罰。
(二)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違規向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銷售氯酸鉀的,視為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行為,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沒收違法銷售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沒收氯酸鉀,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或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造成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2006年8月1日以後仍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一律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
(四)發現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要倒查氯酸鉀來源,查清來源和渠道,嚴肅查處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各地在專項治理過程中,要及時公佈煙花爆竹藥物和産品的檢測檢驗情況,定期通報對違規單位的處罰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附表1.氯酸鉀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
2.氯酸鉀生産企業産品銷售流向基本情況調查表
3.高氯酸鉀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
4.氯酸鉀替代藥物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