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獎勵考核工作,促進獎勵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日前,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獎勵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安機關獎勵考核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考核的獎勵申報事項,獎勵批准機關不予受理。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考核或者在考核時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産生嚴重後果的,應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規定強調,公安機關獎勵考核部門應當根據獎勵標準和條件,科學確定考核內容,全面考察考核對象各方面的表現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核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考核對象為建制單位的,應當全面考察其班子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工作、隊伍管理等方面的情況;考核對象為非建制單位的,應當全面考察其工作部署組織和工作方法、程序、質量、成效等方面的情況。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獎勵考核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是獎勵考核部門制訂考核工作方案,組成考核組;二是考核組與獎勵申報機關或者考核對象所在公安機關的政工部門就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溝通情況、徵求意見;三是考核組調查了解考核對象情況,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四是考核組綜合分析考核情況,與獎勵申報機關或者考核對象所在公安機關領導交換意見;五是考核組根據考核情況,形成考核意見,向獎勵考核部門報告;六是獎勵考核部門根據考核組的考核意見,提出獎勵申報建議,提請所在公安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申報獎勵的等級。
規定還明確,考核時,應當徵求考核對象所在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的意見,並由他們出具書面意見材料。考核對象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的,應當徵求考核對象所在上一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的意見,並由他們出具書面意見材料。規定要求,考核組應當形成全面、真實、準確反映考核對象情況的書面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工作情況、各方面的意見和考核對象的主要表現、突出成績以及存在的主要缺點、不足等內容。考核材料和紀檢、監察、法制部門意見材料應當隨獎勵申報材料一同上報獎勵批准機關,並在該獎勵事項辦結後一併歸入文書檔案。考核組應當由兩名以上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請有關業務部門派員參加。考核組負責人應當由具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