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函水[2006]221號
關於對海南省交通廳要求明確港口工程試運行有關問題的復函
海南省交通廳:
你廳《海南省交通廳關於明確港口工程試運行有關問題的請示》(瓊交工程〔2006〕16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關於新建碼頭試運行經營許可的問題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規定,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竣工驗收證(明)書。《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規定,港口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工程交工驗收後、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到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試運行備案手續。具備試運行條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暫定)。待工程竣工驗收後,對於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換發正式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對於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港口經營許可證》(暫定),並不予換發正式的《港口經營許可證》。
二、關於危險品碼頭辦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問題
對於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新建碼頭,具備試運行條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暫定)。待工程竣工驗收後,對於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換發正式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對於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暫定),並不予換發正式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