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建設部發通知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督查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4日   來源:建設部網站

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建辦質函[2006]59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聯合督查的意見》(安委辦函[2006]57號)和《關於開展2006年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函[2006]104號)等文件要求以及《建築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確立的層級監督制度,我部定於2006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對部分安全生産重點地區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檢地區選取原則

    我部將選擇安全生産重點地區進行督查,選取的原則如下:

    (一)今年以來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較多的地區。

    (二)今年以來發生傷亡事故總數較多的地區。

    (三)今年以來發生的傷亡事故總數與去年相比增幅較大的地區。

    (四)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遲緩、組織不力的地區;未按照有關要求認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總結材料上報不及時的地區。

    二、督查時間及地區

    本次督查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9月下旬,由建設部牽頭,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和電監會等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進行督查,具體督查地區及時間另行通知。

    第二階段:10月中旬,具體督查地區及時間另行通知。

    三、督查內容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部署和落實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實、組織自查自糾、開展宣傳發動、實施行政處罰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二)建築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包括組織實施、制定措施、宣傳動員、自查自糾、隱患排查、整改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三)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來安全生産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存在問題、採取的對策措施等。

    (四)安全專項整治長效機制建立情況。

    (五)今年以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況。

    (六)被查建築施工企業今年以來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四、督查方法及重點

    (一)督查方法

    一是召開座談會,聽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彙報,主要是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討問題並交換意見。

    二是抽查施工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及落實等情況。

    三是抽查在建工程項目現場,查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開展和落實情況,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現場安全防護、安全責任制落實、開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記錄。

    四是現場問詢,檢查施工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以及生産一線操作人員具體落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二)督查重點

    每個地區檢查省會城市和1個工程量較大、且發生事故較多的地級市。在每個城市隨機抽查2-3個施工企業,隨機抽查4個在建項目。

    被抽查的施工企業(從事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以2005年以來發生過重大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為主。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本地施工企業、外埠施工企業(三級以上總承包或專業承包施工企業)。

    檢查的地級市由督查組聽取彙報後確定;檢查的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由督查組隨機抽取。

    五、其他要求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關於開展2006年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建築安全生産工作實際情況,于2006年9月份對本地區專項整治情況認真組織開展一次自查活動。各地要將前一階段所做的工作、本次自查詳細情況以及今後的針對性措施等,于10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建設部安委會辦公室。

    聯 係 人:王天祥

    聯絡電話:010-58933920

    傳  真:010-58934250

    附  件: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聯合督查的意見(安委辦函[2006]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聯合督查的意見

安委辦函[2006]57號

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電監會: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委辦函[2006]26號)要求,各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認真制定了實施方案,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部署,目前各項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中。為促進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於2006年9月至10月開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聯合督查活動,具體意見如下:

    一、聯合督查的目的

    1.檢查自今年3月份以來,各有關部門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

    2.針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深化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相互學習和交流各有關部門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做法、措施和經驗,對好的典型進行總結推廣,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通報。

    二、聯合督查的主要內容

    1.各有關部門部署和落實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實、組織自查自糾、開展宣傳發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2.所屬行業的建築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組織實施、制定措施、宣傳動員、自查自糾、企業處罰、隱患排查、整改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3.開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來安全生産情況、主要特點、存在問題、對策措施等。

    4.各有關部門所屬行業今年以來發生的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情況。

    5.被抽檢的建築施工企業今年以來傷亡事故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聯合督查的方式和重點

    (一)聯合督查的方式

    由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選派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本部門和所屬行業的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1.對有關部門的檢查,主要以座談會的形式進行。受檢部門和單位按上述有關督查內容要求向督查組作總體介紹,主要是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討問題,交換意見。

    2.督查所屬行業的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時以抽查為主。由主管部門提出詳細的督查方案,包括擬抽查的地區、線路、施工企業(或項目)名單等,由督查組共同確認後,實地進行檢查。

    (二)抽查企業(或項目)的重點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抓住重點,以點帶面,提高效率。具體要求是:

    1.房屋與市政工程建設:由建設部牽頭負責,抽查1~2個今年以來重大事故多發的地區,對典型事故和重點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設:由交通部牽頭負責,在中南或西南地區,特別是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選取一條在建的高速公路,抽查重點項目或標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3.鐵路工程建設:由鐵道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鐵路重點建設工程,選取有較大的隧道和橋梁項目進行隨機抽查。

    4.水利工程建設:由水利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國家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抽查重點工區或工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設:由信息産業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有重點地進行抽查。

    6.電力工程建設:由電監會牽頭負責,分別選取在建的火電、水電建設項目中有高寬棚架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四、聯合督查組的組成

    本次聯合督查活動組成六個督查組,分別由各有關部門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級領導同志擔任組長,各有關部門選派1名同志分別參加各督查組,組長部門的安全生産監管機構的職能處(室)配合。

    組長部門的督查組負責對本部門的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本次督查可與本部門開展的各項檢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各有關部門應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本部門督查組工作。

    五、有關要求

    1.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聯合督查工作,精心組織,週密安排,團結協作,務求實效。

    2.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好本部門牽頭負責的督查實施方案,包括督查具體內容、方式方法、時間安排、人員組成、抽查企業等要求,督查時間不少於6天。請各督查組將具體實施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3.督查工作結束後,組長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督查報告,並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4.各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聯合督查。

    5.聯合督查過程中有關問題需要綜合協調的事宜,請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聯絡。

    聯絡人:韓泓  電話:010-64464001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關鏈結
· 安監總局在京組織召開建築施工安全工作座談會
·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汛期建築施工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