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6〕93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明確《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以下簡稱《規定》)的具體適用,統一執法尺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規定》第五十二條,在中國保監會關於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前,保險公司在《規定》施行後任命的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可暫不報送任職資格核準。有關管理辦法出臺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對上述人員補報任職資格核準。
上述人員在《規定》施行後、尚未核準任職資格前,擬擔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報送任職資格審核。
二、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自《規定》施行後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的,無需補報任職資格核準,但保險公司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任職情況,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保險機構意見”部分無需填寫;
(二)任命文件的複印件;
(三)有任期的,提交本屆任期的起止時間説明。
三、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自《規定》施行後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的,無需補報任職資格核準,但應當按照前條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報告任職情況。
四、《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未曾取得過任職資格核準的下列人員,在《規定》施行後發生新的任職,不論擔任何種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均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
(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五、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外資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除董事長外,董事不適用《規定》第二十五條。董事兼任、調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七、已經核準任職資格並任命的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規定》施行後兼任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規定的任職條件重新核準。
八、《規定》施行後,擬同時擔任總公司和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保險公司可以先報送核準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兼任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後,無需再次核準,但應當按照《規定》第三十三條向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報告。
九、各保監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中的行為監管。發生《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重新擔任同一法人機構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擔任其他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需經過任職資格審查。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