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廣東省農業廳獲悉,近日由廣東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將於10月1日起開始施行。至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證明、組織成員的資格界定與權益保護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等問題將有明確的政策依據。
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産存量已增加到3378億元(不含土地等資源性資産和深圳市),涉及到5000多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由於至今國家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立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身份證”,法人地位不明確,在法人登記、代碼證申辦、銀行開戶、成員資格界定等方面無規可依、無章可循,影響了它作為經濟組織的正常運作。《規定》的出臺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