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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

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制定《指引》的政策背景是什麼?

    答:2005年,銀監會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廣泛吸收和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頒布一年來,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克服困難,著力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大力開發小企業貸款的新産品和新模式,在建立和完善小企業貸款的“六項機制”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轉變:部分銀行建立了專門的小企業貸款審貸和管理隊伍,或成立小企業經營事業部(SBU),設計“打分卡”,簡化小企業貸款業務審批流程,提高效率,滿足小企業貸款“短平快”的特點;相當一批銀行在貸款風險定價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一些銀行建立了專門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少銀行建立了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登記制度,加大對違約信息的通報和披露力度。

    目前,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已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共識,但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是一項長期、複雜和艱巨的工作,更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還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如,尚未建立針對小企業貸款的差別化監管措施,目前的監管考核制度特別是不良資産問責考核制度、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主要適用於大中企業或集團客戶,不能適應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要求。為此,必須為小企業授信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小企業貸款業務。

    問:制定《指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指引》從小企業授信工作實際出發,遵循《指導意見》和“六項機制”的基本要求,以授信工作流程為鏈條,力求減少對大中型企業授信工作共性問題的重復,力爭強調、突出小企業授信工作的差異性,體現小企業授信問責和免責的特殊性。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有三個方面:一是持續落實《指導意見》和“六項機制”。明確商業銀行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規定,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六項機制” (即貸款風險定價、獨立核算、貸款審批、激勵約束、人員培訓、違約信息通報),轉變經營理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為小企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二是構建獨特的小企業信貸文化。小企業具有抗風險能力弱,財務信息不全,融資渠道單一,擔保能力不足,資金需求急、頻、小等特點,如果銀行以大中企業的營銷手段拓展小企業授信業務,勢必導致成本過高,影響積極性。《指引》通過設定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基本要求,引導商業銀行通過貸款流程改造和差別化授信管理,打造小企業授信工作平臺。三是促進小企業授信業務可持續發展。《指引》通過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小企業授信業務工作機制,規範授信管理,明確盡職工作的最低要求,合理界定免責範圍,嚴格控制道德風險,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理性地拓展小企業授信業務,並通過有條件免責的方式,消除商業銀行及信貸人員的顧慮,從根本上促進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指引》以建立與小企業授信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為出發點,研究符合小企業信貸流程特點的授信盡職工作要求,盡可能體現前瞻性、專業性、可行性和合規性。一是前瞻性。《指引》著眼于小企業蓬勃發展的前景,在授信要求上體現合理壓縮信貸層次、適當簡化程序的導向,對現有的制度框架有所突破,以構建小企業獨特的信貸文化,適應小企業多樣化的需求。二是專業性。《指引》意在建立並完善專業化的小企業授信工作機制,在客戶經理隊伍、業務受理與調查、授信分析與評價、信用評級、授信決策、授信盡職評價等方面均突出了差別化和專業化。三是可行性。《指引》充分考慮小企業風險特徵,突出各項條款的可操作性。原則上只界定開展小企業授信業務的最低盡職要求,為商業銀行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間。四是合規性。《指引》考慮了有關監管規定及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依然充分體現合規性要求。

    問:《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指引》共分7章48條,基本覆蓋了小企業授信業務的整個流程的各個環節,對商業銀行從事小企業授信業務調查、授信審查、授信審批、授信後管理等四個方面的盡職要求作出了規定,對盡職調查和問責要求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針對授信過程的不同環節的主要風險點,《指引》還編制了《附錄》,列出了近百條風險提示內容,包括: 客戶基本信息提示、非財務信息提示、預警信號風險提示等三個方面的內容。

    從適用的機構講,《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從適用的業務範圍講,《指引》適用於商業銀行對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的所有表內外授信業務;從適用的人員講,商業銀行所有參與小企業授信調查、授信審查、授信審批、授信後管理的人員,以及對小企業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調查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都要根據《指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問:《指引》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是什麼?為什麼不提“中小企業”?

    答:《指引》中的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並明確小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統計局以及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常人們從企業規模角度將中型和小型企業統稱“中小企業”,而《指引》沒有包含中型企業,是在現實經濟中,中型企業與數量更為廣大的小型企業相比,在貸款難問題上遠沒有後者那樣存在著普遍性和複雜性。很多國家為促進小企業發展,都專門制定了政策甚至立法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從授信管理角度看,中型企業授信管理比較接近於大型企業,小企業授信管理有其特殊的規律和要求。為了促進和指導各銀行不斷改善對小企業的授信工作,因此,《指引》專門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要求進行了規定。

    問:《指引》與銀監會2004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有何不同?

    答:《指引》借鑒了銀監會2004年7月出臺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以下簡稱《授信指引》)的框架結構和部分條款內容,但力爭適應小企業的授信特點,突出小企業授信工作的差異性、特殊性,探索有別於大中型企業授信的管理模式。與《授信盡職指引》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簡化微小企業授信環節。如要求對微小企業的小額授信,商業銀行可視情況簡化上述授信環節,適當擴大客戶經理授權。二是建立靈活的授信機制。如要求應以客戶為導向,建立靈活適用的授信工作機制,在授信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滿足小企業靈活、多樣的信貸需求。三是強調專業化經營。如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小企業授信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小企業授信業務應實行客戶經理制,堅持進行雙人業務調查。四是鼓勵授信人員貼近客戶。如要求商業銀行應鼓勵客戶經理在商業銀行服務所在社區建立廣泛的、經常性的社區關係,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五是注重非財務信息。如要求客戶經理應關注並收集客戶的非財務信息,包括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信息及家庭資信情況、企業經營管理、技術、行業狀況及市場前景等,具體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信息提示”。六是不過度依賴企業財務報表。如要求客戶經理應根據調查核實的信息,編制有關小企業或其業主或主要股東的資産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作為分析客戶財務狀況和償還能力的主要依據。七是調查環節突出適用性。如要求撰寫調查報告應遵循適用、精煉和標準化,在90天內向同一客戶多次授信時,經確認客戶資信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原有調查報告在補充有關情況後繼續有效。八是突出簡化流程。如規定商業銀行可授予客戶經理一定的授信權,經授信調查、核實後,兩名客戶經理可在權限內決定是否予以授信,並實行雙簽制。對微小企業的小額授信,客戶經理可把客戶生産經營貨款回籠情況、繳納各種稅費情況、誠信記錄等反映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的基本信息作為授信與否的主要依據。九是強調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如規定對信譽良好的小企業客戶實行相應的授信激勵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額、延長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優惠條件。十是不實行“零風險”考核。如要求商業銀行應設定科學、合理的小企業壞賬容忍度。十一是探索更為合理的不良資産處置機制。如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合理的小企業不良資産核銷機制,對核銷的損失類授信要做到“賬銷、案存、權在”。十二是不搞終身追究制。如規定商業銀行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商業銀行相應的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在授信出現風險時,應免除授信部門和相關授信工作人員的合規責任。

    問:銀監會今後還要採取哪些措施鼓勵、支持和促進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

    答:銀監會將堅持把支持小企業發展置於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國民經濟協調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審慎地推動我國小企業穩健發展。將抓緊研究和推動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準備金計提、壞賬核銷以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政策環境;加強監管人員培訓,建立一支專門的小企業貸款監管隊伍,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實施具有扶助性的持續監管,支持小企業貸款業務創新。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産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此外,銀監會將大力推動有關部門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銀行債權,促進小企業徵信系統建設,為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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