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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首個配套條例于近日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0日   來源:海洋局網站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首個配套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于近日公佈。這是《海洋環境保護法》新修訂後出臺的首個配套條例,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8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這一消息。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司長王振江,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李春先,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副主任、新聞信息辦公室主任吳金友,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副司長林山青,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任潘新春,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馬德毅等領導和專家出席了新聞發佈會。發佈會由李春先主持。

    據介紹,《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于2006年8月30日,經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9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對外公佈,並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一件大事,它進一步明確地將圍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島、修建跨海橋梁、鋪設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強化對海洋工程的監管,不但對依法保護海洋環境,保持海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結束了我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無細化操作法規可依的局面。

    《條例》共八章五十九條,包括總則、環境影響評價、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它是在認真總結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海洋環境保護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首次對“海洋工程”的概念、範疇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設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明確了海洋工程運行後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使貫徹落實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在新聞發佈會上,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介紹了《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王飛副局長指出,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開發海洋、保護海洋已經成為沿海國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我國近幾年加大了海洋開發的力度,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提出並實施了開發海洋的戰略部署,隨著我國沿海經濟和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開發海洋的過程中如何保護海洋環境成為我們共同的課題。國家海洋局高度關注和重視這項工作。《條例》的出臺,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發展海洋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王飛副局長還對下一步如何宣傳落實好《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

    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司長王振江在會上詳細闡述了《條例》在完善國家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所作的具體規定及其意義。有關領導、專家還就該《條例》最大亮點、違法處罰力度、《條例》是如何首次界定出海洋工程概念及範疇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以及本報等中央新聞單位的記者出席了新聞發佈會。中國政府網站對此次新聞發佈會進行了全程網絡直播,這也是國家海洋局新聞發佈會的首次網上直播。(中國海洋報記者 張一玲 王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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