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具體意見》,中國氣象局黨組今年第2次會議專題研究氣象部門內部審計工作時,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建立審計公告制度,審計結果要通過各種有效的方式在被審計單位公告,聽取群眾的意見,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和影響力”的措施。駐局紀檢組組織局審計室具體落實《氣象部門內部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規定》的調研和起草工作。《暫行規定》,先後兩次徵求各省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為檢查其可行性,審計室在湖南省氣象局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測試。在此基礎上,還徵求了有關職能機構的意見。
氣象部門實行內部審計結果公開,是深化氣象部門政務公開,提高內部審計工作透明度,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的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範氣象部門審計結果公告形式、內容和程序的需要。
《暫行規定》共十二條。明確了制定該《規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據、原則,明確了審計結果公告的定義,對公告的內容、審批程序、發佈公告的形式和發佈公告後的檔案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中國氣象局要求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審計室)
氣象部門內部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部門內部審計公告內容和程序,提高內部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有關法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氣象部門實行內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精神(涉及不宜對外公開的除外),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注重實效,規範運作”的要求實施。
第三條 內部審計結果公告是指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通過規範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告其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及結果的活動。審計公告按發佈的時間分為審前公示和審計結果公告兩項內容。
第四條 審前公示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在下達審計通知書後向被審計單位發佈審計信息的行為。主要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對象、審計範圍及內容、審計方式、審計人員組成、實施審計的起止時間、審計工作紀律、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將正式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向幹部職工進行公告的行為。
第六條 審計結果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情況概括、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有關需要公開的其他審計結果;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的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公佈審計結果公告要事實清楚、重點突出、文字精練、篇幅適當,經得起各方面的檢查。公告前應主動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情況,聽取意見。在正式公佈審計結果公告時不需再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 公佈審計結果公告必須履行審批程序,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填寫統一制發的《內部審計結果公告審批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後予以公告。具體審批程序是:
(一)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等項目,須經內部審計工作的局領導和分管計財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予以公告。
(二)本單位重大建設項目審計(含設備採購),須經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局領導和分管建設項目的局領導審批後予以公告。 (三)本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須經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局領導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予以公告。
第九條 公佈審前公示和內部審計結果公告可採取本單位政務公開欄、相關會議、文件通報、內部信息網站等形式發佈。非會議進行的審前公示和審計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5天。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要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公告的資料進行歸集、整理、歸檔,裝訂成冊,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國氣象局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