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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臺政策破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新華日報

    隨著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不斷完善,企業人員流動日益頻繁,但隨之而來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江蘇省勞動保障廳10月12日專門發文,統一操作辦法,統一文書、統一流程,使省內不同地域之間的轉移接續更加方便。

    省內流動分類轉移社保關係。日前下發的《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通知明確,從2005年12月5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轉移辦法》的規定,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動並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出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辦妥轉入手續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補辦轉入手續,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2005年12月5日以後流動且于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結轉移和接續手續,但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的,不再補轉。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封存人員在辦理轉移時,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停止繳費後的個人賬戶利息一併轉移。

    7日內受理轉移關係申請。轉入地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的轉移申請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收函並提供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不得延遲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職工可自己辦理轉移手續。《通知》明確,參保單位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應影響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職工跨地區就業後,原參保單位為其辦理停保又不及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員可憑相關證明和資料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和接續手續。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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