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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在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基礎上,設立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為實現支撐計劃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關於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撐計劃是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的國家科技計劃。支撐計劃主要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産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範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産業競爭力,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支撐。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支撐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支撐計劃的管理原則:
(一)需求牽引,突出重點。支撐計劃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持對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範。
(二)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産學研結合。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創新,支撐計劃中有明確産品目標導向和産業化前景的項目,必須由企業牽頭或有企業參與。
(三)統籌協調,聯合推進。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各方面的作用,實行整體協調、資源集成、平等協作、聯合推進的機制,以項目帶動人才、基地建設。
(四)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實行各方面權責明確、各負其責,決策、諮詢、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關鍵技術是指在提升産業核心競爭力、完善或延伸産業鏈、培育新興産業等方面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共性技術是指在産業領域、不同行業或不同區域能夠廣泛共享應用,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産生普遍推動作用的技術。公益技術是指基本不具備明確的市場競爭屬性,主要服務於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和環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術。
第六條 支撐計劃管理包括需求徵集、項目凝煉、綜合諮詢、立項決策、可行性論證、項目批復、實施與過程管理、驗收與績效考評等環節。
第七條 支撐計劃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由若干課題構成。項目採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週期為三至五年。
第八條 支撐計劃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加強對經費的監督檢查,計劃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組 織
第九條 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單位包括科技部、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專家及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託,參與有關諮詢或服務工作。
第十條 科技部對支撐計劃實施的總體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制定支撐計劃發展綱要;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三)建立備選項目庫,審定項目立項建議,擇優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制年度計劃;
(五)指導並督促支撐計劃的實施,組織項目中期評估,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評估驗收和績效考評;
(七)匯總登記項目産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招投標及評估評審,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産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四)組織項目及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並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課題驗收,對課題進行績效考評,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並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六)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並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支撐計劃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和應用、轉化,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對課題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編寫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課題任務書;
(二)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配套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相關課題承擔單位負責按課題任務書要求對最終技術或産品集成;
(三)按規定管理課題經費;
(四)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五)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對課題執行中産生的知識産權及成果轉化權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三條 建立支撐計劃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技術、經濟、管理、財務、法律、企業等各方面戰略專家的作用,對支撐計劃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諮詢。
第十四條 在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聘請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經費預算和績效考評等有關評估諮詢工作,專家對評估諮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回避、考評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課題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二)被諮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係;
(三)在兩年內與被諮詢單位有合作成果;
(四)與課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後階段存在師生關係;
(五)與課題負責人或課題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係;
(六)與課題承擔單位或被諮詢對象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的關係。
第十五條 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託開展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服務質量及工作結果的公正性負責。從事評估、招投標等活動的科技服務機構,須按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資格認定暫行辦法》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六條 支撐計劃項目根據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按項目、課題兩個層次組織實施。
重大項目主要支持解決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形成重大戰略産品、支撐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或重大裝備開發,以及重大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符合國家戰略需求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影響度高,需要在國家層面協調推動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項目。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著眼于公益技術和産業共性關鍵技術突破,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問題,具有較強應用前景的項目;支持服務於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支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區域性重大工程建設的項目。
第十七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公開徵集科技需求與項目建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行業性大型企業集團、支柱産業的行業協會等單位,根據支撐計劃定位和支持重點,匯總提出科技需求及項目建議,正式行文同時通過科技部門戶網站上報。科技部對徵集的需求及項目建議進行初審,列入支撐計劃備選項目庫。同時,科技部在支撐計劃網站上開設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徵集渠道,向社會廣泛徵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條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為實施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備開發,以及重大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關鍵技術;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問題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等;
(二)項目目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夠完成,並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成果或相關技術標準;
(三)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企業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時本企業能夠直接應用或進行成果轉化;部門、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門、地方能夠提供成果應用及轉化的資金、政策等相關條件;
(四)項目前期基礎條件較好,組織保障到位,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實施機制合理,産學研結合;
(五)根據項目的目標、任務提出項目概算建議。
第十九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以及行業協會在徵集、匯總企業科技需求時,不得漏報、拒報符合支撐計劃條件的企業科技需求。
第二十條 科技部根據《綱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備選項目進行篩選、凝練、整合,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綜合諮詢。結合項目所屬行業、實施地點、成果應用等特點,確定立項項目和項目組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及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項目實施運行機制等。任務分解及課題設立要避免重復、分散;對於具有産品目標和産業化前景的課題,應由企業牽頭或必須有企業參與,建立産學研結合的實施機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和課題的條件:
(一)屬行業龍頭企業、企業集團或企業聯盟、轉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二)企業技術需求與項目和課題的目標一致;
(三)企業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四)企業承擔的任務,在完成時有能力在本企業進行應用和轉化;
(五)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企業技術開發機構或穩定的科研隊伍和人才,能夠為項目或課題實施提供任務書確定的資金及其它條件;
(六)通過項目或課題的實施,能夠與其他企業和大學、科研機構建立緊密的技術創新聯盟與知識産權聯盟,能將項目或課題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或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水平和産品質量提高。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通過評審、評估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委託,或者按《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通過招投標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及集成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任務的財政資金所佔比例,原則上不低於40%。項目組織單位組織課題論證,將根據論證意見完善後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後的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實施計劃報科技部。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審核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定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項目組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科技保密協議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七條 支撐計劃根據項目和課題的特性,以及承擔單位的性質,實行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實施機制。
(一)具有明確産品導向並能形成産業化規模,或者具有産業化前景的項目和課題,根據項目和課題的不同特點,主要由企業和轉制院所牽頭承擔,産學研聯合實施。其中,由企業牽頭承擔的項目和課題,以企業投入為主,企業資金投入不低於總預算的50%;財政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體聯合投入及統一管理的機制。無償資助限于支持産業化前階段的技術研究與開發任務。
(二)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項目和課題,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牽頭承擔,積極吸納企業參與,財政資金予以積極支持和引導,並調動社會各方面資金,實現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範項目和課題,以無償資助為主。
第二十八條 建立支撐計劃應急反應機制。對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突發性事件,如果具有緊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關部門、地方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專利查新作為重要內容,並提交相關知識産權現狀、預期知識産權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報告,把自主知識産權的獲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三十條 支撐計劃把形成技術標準作為重要目標之一,優先支持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具有重要影響和保障作用的,對能夠形成跨行業、跨領域的綜合性公益性技術標準、産業共性技術標準、前沿交叉領域的技術標準等重要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撐的項目。含有技術標準研究的項目,在立項時要對相關技術標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説明,並將形成技術標準研究成果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三十一條 支撐計劃把人才培養和基地建設作為項目論證和考核的重要指標。優先支持國家研究實驗基地、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基地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承擔支撐計劃任務;優先支持形成面向企業開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資源有效利用的機制;鼓勵通過支撐計劃項目的實施帶動國家科技創新及産業化基地的形成和發展。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課題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復申報立項。對於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立項資格,申報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五年內不得承擔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並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配套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支撐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並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併上報。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實施週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評估,項目組織單位負責對課題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或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或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或課題正常實施;
(三)項目或課題所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或課題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於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或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後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支撐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産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四十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和課題,採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或課題,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支撐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課題承擔單位或課題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課題經費,並向社會公開,五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支撐計劃。違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科技服務機構在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課題的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追回工作經費,取消其參與支撐計劃的資格。
第四十三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責任人、專家、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支撐計劃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驗收及績效考評
第四十四條 支撐計劃項目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組織驗收,包括課題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階段。課題驗收由課題承擔單位向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組織單位應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內組織課題驗收。項目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在課題驗收完成90%以上後,向科技部提出申請,科技部組織驗收。
第四十五條 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課題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科技部批准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准,項目、課題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六條 驗收形式主要包括: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根據項目、課題的特點和驗收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第四十七條 驗收工作可採取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經科技部認可、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9—13名專家組成,從科技計劃專家庫的相同及相關領域中隨機選取。
第四十八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彙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經專家組詳盡討論或專家組長歸納匯總,形成驗收結論意見,並在結論意見中提出成果或産品今後的應用推廣建議。
第四十九條 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課題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課題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准,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批復或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説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五十條 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課題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為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課題,應在首次驗收後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五十一條 課題驗收結論由項目組織單位書面通知課題承擔單位;項目驗收結論由科技部書面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和課題,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五年內承擔支撐計劃項目、課題的資格。
第五十三條 支撐計劃實行績效考評制度,重大項目要進行中期績效考評。績效考評可與驗收、中期評估工作結合,同步進行。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確定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績效考評分級組織實施,科技部負責項目的績效考評,項目組織單位負責課題的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的具體工作可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科技服務機構進行。
第五十五條 探索建立對項目和課題成果的後評價機制。在項目和課題驗收一年後,對其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章 知識産權與成果
第五十六條 加強支撐計劃成果和知識産權的管理與保護。支撐計劃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項目、課題形成的知識産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産權的産生、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十七條 鼓勵支撐計劃成果的轉讓和轉化。課題任務書中應包括成果轉化和應用方案,明確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産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産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科技部《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對具有重大推廣意義的成果,通過協調、利用金融支持、政府採購等方式,給予繼續支持。
第五十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和課題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約定成果和知識産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産權等行為。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知識産權權益分配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參與支撐計劃。
第五十九條 加強支撐計劃的宣傳。支撐計劃形成的論文、專著、産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必須標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不做標注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六十條 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按照科技部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科技計劃項目信息管理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和課題有關數據和成果。科技部委託科技信息服務機構建立支撐計劃項目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支撐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1〕429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