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整頓關閉煤礦礦井工作的通知》。按照國務院部署及山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到2010年底,山西省煤礦總數要壓減到2500個。通知要求,今後全省各地整頓關閉煤礦礦井工作都要按照這一既定目標安排部署,確保完成關井任務。並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下達的各階段的關井任務指標組織實施:第一階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全省已關閉煤礦礦井1156座,完成上級控制指標。第二階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關閉煤礦礦井500座,力爭600座。第三階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關閉煤礦礦井400座,力爭500座。
通知要求,對存在以下16類情形之一的煤礦,逐步予以關閉:不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生産的;越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同一礦井發現2次越層越界的;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仍組織生産的;被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産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1個月內3次或3次以上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不同的採礦權人,其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産的,只能保留一個礦井,其餘必須關閉;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主要産煤縣生産能力9萬噸/年以下的,非主要産煤縣生産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的,其中屬於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關閉,其他礦井必須在2007年底前關閉;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主要産煤縣的礦井煤炭資源可採儲量不足100萬噸的、非主要産煤縣礦井煤炭資源可採儲量不足50萬噸的,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關閉;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未重新取得相關證照擅自生産的;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國家和省有關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建設項目中違反有關規定越權審批的。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各部門務必充分認識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消除危險源、改善煤礦安全生産狀況的極端重要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堅決打好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要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監管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落實各部門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職責。要加強政策研究,妥善處理整頓關閉煤礦礦井工作中的各種矛盾,既要實現整頓關閉煤礦礦井的目標,又要保持礦區安定,確保安全生産和社會穩定。
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煤礦礦井批准的煤炭資源儲量,按照煤礦礦井的核定能力和資源回收率測算累計動用儲量,反算出礦井允許的開採年限,對超過開採年限的礦井視同資源枯竭,依法吊證關閉。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管,嚴防小煤礦以整合名義逃避關閉,嚴防以礦井整合代替資源整合,所有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先關閉後整合,嚴防整合期間組織生産。要積極推進大礦兼併小礦和小礦之間的聯合重組,鼓勵礦井再整合。要切實完成好第二階段關井任務,確保按時關閉。各市、縣要按照國家明確規定的16類關閉煤礦礦井,制訂第三階段關井計劃,按照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的任務,各市、縣原則上應按照第二階段期末礦井總數的15%統籌考慮,落實到具體煤礦礦井。及時公佈關閉煤礦礦井名單,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群眾舉報,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營造有利於開展整頓關閉煤礦礦井工作的輿論氛圍。(楊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