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接卸進口鐵礦石的港口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記者從交通部水運司獲悉,交通部將以此為切入點,逐步遏制某些港口企業以犧牲行業、企業、職工利益為代價的惡性競爭行為,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針對6月1日以來部分港口保安費收取不到位甚至以免收保安費作為市場競爭手段的行為,交通部水運司有關人士表示,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國家定價且專款專用,它的收取不能打折扣。實際上,港口設施保安費收取不到位將影響到我國對外貿易、行業和企業的發展,並且威脅到港口職工的生産安全。
開徵港口設施保安費,是為了保證我國港口履行國際公約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對外貿易的平穩發展。港口保安費用於為履行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2004年7月,我國正式履約,對外開放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資金用於配備港口設施保安設備、人員培訓、舉行保安演習演練等,經營管理成本大大提高。因此,徵收港口設施保安費,才能保障港口設施安全方面與國際接軌,從而提升港口的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目前一些港口低水平的價格競爭,反映了某些港口企業在提升核心競爭力方面缺乏後勁,依賴低價競爭拉動吞吐量的增長,其發展思路仍停留在粗放式增長階段。交通部水運司有關人士認為,港口企業可持續的發展之道是提高港口服務質量,提高贏利能力,節約資源,集約式發展。交通部最近出臺的《統一收取進口鐵礦石港口設施保安費行動方案》意在制止擾亂市場的低價競爭行為,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從而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針對港口設施保安費徵收不到位的情況,一些港口研究專家撰文指出,港口企業不能因為市場競爭激烈就降低港口保安水平而置港口安全于不顧。今年5月,交通部在全國港口安全暨港口保安工作會議上提出,到“十一五”末,全國港口職工生産安全事故年千人死亡率控制在或者接近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其中主要港口事故年千人死亡率低於0.04。港口安全設施不到位,不僅涉及到企業的經濟利益,更是一個人命關天的安全問題。